资源描述
辽宁国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业务概述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扣缴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应用文书
附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办理时限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扣缴义务人应于期满7日内申报应纳税款。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工作流程
(一)受理审核
纳税申报岗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后,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审核《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受理其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信息采集
对采取直接申报的,纳税申报岗直接采集申报信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申报征收】—【申报】—【代征代扣】—【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块进行录入;对实行“财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对采取网上申报的,由系统自动接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网上申报申报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申报岗制作《申报资料不全清册》,转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纳税人,限期补正。
申报信息采集结束后,纳税申报岗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SB019)上签章,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
(三)违法违章处理
对逾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扣缴义务人,转违法违章处理。
(四)资料归档
纳税申报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SB019)
2.其他有关资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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