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销售提成寻求税务筹划方略在目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开拓销售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公司成本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2006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10
2、%的比例兑现销售奖金。销售人员老王2006年经过努力拼搏,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公司的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然而当老王年终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因此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为31000025%1375=76125(元)。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老王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算的。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
3、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1000012=25833.33,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面对近8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说,到了年终,虽然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还要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说,假如按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那么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工
4、作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就可以轻松解决此问题。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310000310000(10% 15% 5%)217000(元)。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0%375=4302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0000(10% 15% 5%)33%30690(元)。假设2006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61254302533100(元),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69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能得到实惠。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