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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其应得利息如何计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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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其应得利息如何计退? 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国家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并可以获得多缴税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下面具体说明这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要明确应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就说明,纳税人如果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就有权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和应得的利息。税务机关也有义务按照规定程序退还。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税务机关不依法退还就是违法,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明确退还的项目范围。税务机关退还的或者纳税人要求退还的多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实际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是实际上的多缴税款,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并且对这三种退税不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要明确退还的时间范围。关于对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的时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时间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对于“发现”的具体时限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说明,只要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就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另一个对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的,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这就对纳税人“发现”的具体时限作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三年后,发现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就可不予受理退还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四、要明确退税利息的计退标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获得多缴税款的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利息时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要把握好办理退税利息利率的时间,必须是办理退税手续的当天,而不是纳税人申请之日,或税务机关发现“多缴之日”;二是要把握好利率的标准,必须是活期存款利率,而不是定期(如:一年、三年期)的存款利率,也不是贷款利率;三是要把握好利率的限制范围,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而不是其他任何金融部门自行规定的利率。 五、要处理好退还过程中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退还多缴税款及相关利息时,如果其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存在被查处偷税的、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缴税款、滞纳金、所偷税款及罚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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