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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生产企业兼营外贸业务可否再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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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生产企业兼营外贸业务可否再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 问:我方为外商独资企业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为制造自动售货机及进出口业务,保鲜盒等塑料制品批发及进出口业务。 问题1、保鲜盒出口,是否与自动售货机出口一起参与“免抵退”申报? 2、保鲜盒出口是否会作为: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政策,其进项不能退税,要转出作为成本?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中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提示——自2014年1月1日起,相关条款参考后续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中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的保鲜盒不属于附件4的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也不属于附件5中的范围。贵公司出口的保鲜盒适用免税政策。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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