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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赠送方式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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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赠送方式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企业在销售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制定一些促销措施,如买一赠一、实物销售折扣、有奖销售、无偿赠送等。对企业来说,赠送不但没有增加收入,而且还多了一项费用支出。但从税收的角度看,赠送方式的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无偿赠送需要纳税企业采用与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没有关系的实物赠送方式,税收上一般按征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无偿赠送给非公益性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相关部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折扣销售不纳税企业采用与销售额有关系的具有销售折扣性质的实物折扣方式,税收上一般按不征税处理。由于实物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企业给予销售对象的一种价格方面的折让,不具有无偿赠送性质,增值税上不符合“无偿赠送”行为所规定的范畴,因而不视同销售处理。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对此有文件规定,如河北省国税局于2009年7月发文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

3、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方面,对采取实物折扣赠送本企业商品的,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如果不属于本企业商品的,如果其符合相关性支出原则,也可以按销售费用处理,不必进行纳税调整。由于销售折扣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因此,个人在购买商品时,从销售方获得的实物折扣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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