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宝公司消费税避税案例解析星丰县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营珠宝公司。1995年12月,县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核该珠宝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1995年度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销量都比1994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交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于是提请稽查分局对该企业1995年度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对该企业进行了调账检查。先检查了该企业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该企业销售收入账户记载金银首饰销售额400万元,但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企业会计人员称,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不用缴纳消费税。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文金银
2、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逐笔进行了核查,查实具有许可证及证明单可以不计税的销售额只有300万元,尚有100万元的销售额无“两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万元。税务人员又对该企业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企业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企业计提消费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元。案例解析该珠宝公司混淆应税消费税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适用税率,偷逃
3、税款。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哪些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防止纳税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税款。县国税局认为,该企业采用混淆金银首饰批零界限,故意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按照征管法第40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9.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处理决定下达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罚款,并及时做了相应账务调整:(1)补提消费税: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2)补缴税款、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50,000 贷:银行存款 142,5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