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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国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合作必须厘清对两种关系的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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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合作必须厘清对两种关系的认识 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成为国地税工作的指引。 《方案》中对国地税建立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2016年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由此可见,国地税现有办税服务大厅的重新规划重组,推行统一的国地税综合办税服务大厅已经成为必然。 国地税办税服务大厅的整合,给窗口受理、内部流转、窗口反馈和出件的规范运行带来全新的要求。 结合前一段时间对几个一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管理部门的走访,发现有许多人对税收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中的几个概念存在认识的模糊,一些人认为很难理解相互的分离和弥合。 一、内部审批与规范流程的关系 走访中发现部分干部对审批流转与事项流程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混淆,认为凡是审批事项的,就不应该是即办事项;凡是即办事项不应该是审批事项。把审批与时限进行了对立。 我认为:审批事项与征管流程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审批是针对管理事项的权力角度的界定;征管流程是针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经历的流转过程。这两者是没有矛盾的:审批事项可以是流转事项,也可以是即办事项,主要是看审批权限是否合理、审批时限是否得当、审批岗位和人员设置是否恰当。有一些审批事项的权限已经下放到版税大厅一线的,就完全可以作为即办事项当场办结。但对于需要更高级别的审批时,就需要流转进行,难以即办,只能是流转事项。 现在,税务行政审批仅仅剩下8项,其他权力剩下23项。但我们又要认识到:对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剩下不多,但并不是说其他的事项就是即到即办的,征管事项的管理需要有内部的审核和权签(有职权层级的签字许可权),所以也需要内部流转办理。 这里必须要明确:审批事项不得不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越权行为;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得审批,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二、正确认识即办事项与内部流转的关系 即办事项一般是指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办理涉税事项给予一次性办理完毕的事项。一次性办理完毕一般应该理解为税务机关内部按照规定的规程给予当场流转办理完毕,但决不是指当场办理当场了结,立等立取。 如:窗口服务人员在窗口受理涉税事项的办理后,首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税务机关内部不需要权签的事项由办税大厅税务人员确认签字、盖章后当场将结果交给纳税人,视为办理完毕;权签事项在内部(前后台)按权限当场审批完结后将结果交给纳税人,视为办理完毕。 因此,即办事项不是不可以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权签把关,只是要求在前后台之间能够当场办理完毕。 如果实行国地税合暑后,更多的即办事项需要流转到大厅后台进行权签,因为窗口人员只能代表国税或者地税一方,在国地税一窗通办下,必然需要流转后台的权签。 随着办税服务大厅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窗口受理、内部权签的流程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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