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计销量意在偷税前不久,贵州省织金县国税局在煤炭行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振兴煤矿的纳税申报和账务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其2006年2007年的申报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人员发现,这两年的时间里,该煤矿纳税申报的2744.30万元的销售收入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占到全部销售收入的99.10%,达到2719.68万元,而且纳税申报表显示的销售申报单价,又与管理部门了解的销售单价基本一致。此情况与该县大部分煤炭生产企业的销售申报情况出入很大,这引起了纳税评估人员的警觉。于是,征管部门将纳税评估分析情况移交给了稽查局。 随即,稽查人员到该企业实地调查,并依法定程序,调取了该企业2006年1
2、月2007年12月期间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但均未发现异常,也不存在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难道弄错了? 稽查人员从相关部门了解到,2007年7月以后,煤炭企业销售的煤炭总数量应等于外销开准销证部分和销往县内不开准销证部分之和,而该企业2007年7月以后纳税申报的煤炭数量,虽然大幅超过其提供的准销证数据,但超过部分是否就是该企业的内销煤数据呢? 接着,稽查人员又到县煤炭管理部门了解、核查振兴煤矿2007年7月12月的销售统计。结果发现,该企业2007年8月外销块煤3383.32吨,对织金县境内的用煤单位屹塬公司销售块煤2636.95吨,当月实际共销售块煤6020.27吨,纳税申报销售块煤
3、5218.96吨,从而少计销售块煤801.31吨,按当月块煤销售单价每吨255.67元计算,该企业少计销售收入20.49万元,从而少计增值税26633.22元。 突破口找到后,稽查人员最终查实,该企业在2006年2007年期间,履行纳税义务存在违法行为。即该企业采取在账上少记销售数量的方法进行偷税,从而少计销售收入150.13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9.52万元,其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随后,稽查人员再次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在大量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了存在少申报销售数量偷税问题。 由于该企业的偷税额不到其全部应缴税款的10%,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没有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责成该企业补缴增值税19.52万元、滞纳金43396.45元,并处25.5万元的罚款。日前,补税、滞纳金和罚款已全部解缴入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