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地税: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概述
(一)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又恢复生产经营的,或已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又迁回的,需对其进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四)原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3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的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局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
★3.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其他资料的传递、审核、录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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