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三.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05885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1.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之三 31.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要求单独为出口退税设立银行账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文件没有规定要为出口退税单独开立账户。 32.去年12月份出口的货物,因报关单正在办理修改,能否申请延期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第6个情形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 33.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出口的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4.对出口退税业务函调中初次复函内容需要补充的,能否由复函单位主动再次复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因此,复函单位如需要补充的内容为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需要及时再次函告复函单位。 3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可以对同一批次,可以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对应不止一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贵公司可以对照上述规定,考虑是否先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之后再分批申报办理退税;也可以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多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汇总一个批次同时申报办理退税。 36.总公司以土地形式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37.查账征收企业,今年是否需要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38.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部分是否包括年终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年终奖金可计入工资薪金总和加计扣除。 39.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行次及逻辑关系,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0.企业政策性搬迁,在搬迁完成当年需要向税务局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因此在搬迁完成当年要向税务局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