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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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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小股东保护措施1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3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司法解释(三)以贪污、受贿、侵占、挪

2、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第7条第2款)5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股东法律关系“三要素”股东法律关系主体(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股东法律关系客体(出资财产)股东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7娃娃股东浙江省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6岁女孩持股6点25万股(市价百万)8娃娃股东的成因继承赠与避法其他9陕西省神木县法官张

3、继峰打官司索要1100万红利10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A53)11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12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4、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13股东知情权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北京橙天拾捌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伍克波以公司另一股东王京花实际控制公司,未对其分红为由,要求了解橙天拾捌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14据了解,橙天拾捌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经核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原NEC中国区负责人伍克波和被成为“内地第一经纪人”的王京花,其中伍克波持股75;王京花持股25%。伍克波

5、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5伍克波在起诉中称,橙天拾捌公司成立后,王京花实际控制经营管理,未对其进行分红。为了解橙天拾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伍克波于2010年5月5日致函橙天拾捌公司,要求查阅全部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以及该公司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文件。但橙天拾捌公司至今仍未提供。伍克波表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文件,而橙天拾捌公司拒不提供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故诉至法院16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为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且是该公司的创建者。但自2007年开始,被告袁某不让原告参与管理,不让原告查

6、阅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不向原告分配红利,虽多次交涉,其不给予明确答复,拒绝原告的要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允许原告查阅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的公司账簿和财务报告;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袁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张某没有向公司交纳股金,原告的股东身份不合法。17一、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置于公司办公场所供原告张某查阅。二、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袁某的起诉。18司法解释(三)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

7、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7)19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20股东提议召集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

8、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40条2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条3款)21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9、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2条2款)232000年原邳州市宿羊山供销社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经批准成立了一佳公司职工持股会,持股会会员为150人,资本金额为70.9万元,杜宗安为持股会理事会理事长。2001年8月2日,一佳公司持股会以实物出资70.9万元,刘体民出资5万元,共同组建了邳州市一佳供销有限公司。自2002年1月起,一佳公司持股会大多数会员陆续签字退股并退出职工持股会。2006年11月16日,一佳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将一佳公司职工持股会在该公司的股

10、权70.9万元转让给杜宗安,刘体民在该公司的股权5万元转让给杜计光,并解除杜宗安的执行董事、刘体民的监事董事职务。同日,一佳公司职工持股会与杜宗安、刘体民与杜计光就股权转让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杜宗安、杜计光以新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议,形成新的股东会决议,选举出新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并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2006年11月16日,一佳公司持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向被告申请公司股东身份变更登记,即由原股东一佳公司职工持股会、刘体民变更为杜宗安、杜计光。11月27日被告审查认为一佳公司提交材料齐全,同意受理。11月28日同意核准登记,并于当日向杜宗安发出公

11、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邳州市一佳供销有限公司持股会会员武立雪等89人认为上述“协议”、“决议”是第三人一佳公司欺诈所为、是无效的。被告进行登记时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诉请法院撤销登记2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24)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5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6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

12、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7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28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29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

13、的效力。30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142条第2款)32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14、)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3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43条第4款)34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35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

15、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6不履行出资义务:不出资且承认不出资抽逃出资:抽回出资但且不承认抽回出资擅自退股:抽回出资且承认抽回出资37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承担无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现行规定)承担无限责任(滥用公司人格尚且承担无限责任,

16、明显违法的行为似更应当承担无限责任)38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9“三保股票”(“旱涝保收”股票)保本金保股息保红利40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1股权集中的公司:股东霸权股权

17、分散的公司:内部人控制42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43弱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44优胜劣汰,弱肉强食45中小股东保护的任意标准利润分配方面实行“平均分配”表决规则方面:一人一票;一票否决出资转让方面:其他股东一致同意4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到会股东一致同意47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4-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18、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4-2)48限制表决权表决权封顶表决权回避49限制表决权比利时:单个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现有表决权数的五分之二50德国股份法第134条(1)规定:表决权依股票的票面金额行使,对于无面额股,依股数行使。对于一名股东拥有数股的情形,在不上市公司,章程可以通过规定一个最高金额或规定等级,对表决权进行限制。51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章程得限制每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拥有得表决权数目,但此种限制应以不区分股份类别,针对所有股份为条件,无表决权优先股不在此列52欧盟第五号公司法指令第34条规定,就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决议而言,无论是股东,

19、还是其代理人都不得行使自己股份、或者属于第三人的股份的表决权:(1)该股东责任的免除;(2)公司可以对该股东行使的权利;(3)免除该股东对公司的义务;(4)批准公司与该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53表决权回避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6条)5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7)55表决权回避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该法第

20、2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被决议免责或免除债务的人,关于股东与公司间缔结法律行为的决议中的该股东,关于提起或终止股东与公司诉讼的决议中的该股东,不能为自已或第三人行使表决权。56累积投票选举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选举制度。两个环节:表决权膨胀(同比膨胀);表决权一次性使用(集中或分散使用)。57提议召集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40条2款)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21、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101条)58少数股东召集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条)59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22、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60股东会召集权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6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一种诉讼制度。62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

23、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条)63股东代表诉讼特点公司利益遭受侵害(内部侵害和外部侵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诉讼(“内部救济穷尽”)股东为诉讼原告(有限责

24、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为侵权人;公司一般为第三人诉讼胜诉结果归属公司(败诉则由股东自行承担责任)64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25、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5退股权(1)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26、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66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7股权(份)回购请求权回购主体条件:异议股东回购事由:(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回购价格:合理价格回购期限: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27、提起诉讼68退股权(2)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92010年年报披露共有60家有分红能力但过去3年均未有过现金分红的“铁公鸡”公司。70根据2010年年报的数据,截至目前,共有13家公司10年以上没派过一分钱。其中,三普药业(600869)这家老牌公司,更是15年来一毛不拔,堪称股市“铁公鸡”中的极品。71美国苹果公司19日宣布,苹果定于今年7月1日起每股每季度派发股息2.65美元,未来

28、3年内将斥资450亿美元用于分红和回购股票,这是苹果自1995年以来首次分红72绝大多数公司的股息率不如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高,难言投资回报。根据数据显示,截至3月19日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里,其中股息率达到与超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5%的只有14家。即便是在3%以上的也只有21家。因此,仅以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而论,投资者所得到的回报还不如银行存款利率高。73红利税的征收让现金分红变成负收益。(百分之十的红利税)根据交易所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后的股票要进行除权处理。比如说股价10元的股票,在实施每股1元的现金分红后经过除权处理,股价变成9元。股价少了1元,收到的现金却只有0.90元(因为被扣除

29、了0.10元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投资者手头的资产由10元缩水至9.90元。74解散公司请求权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75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

30、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76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解释第5条)77公司回购股东收购公司减资78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泛指公司股东或高管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以致公司内部管理瘫痪的一种现象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公司僵局多与中小股东的“不合作行为”有关

31、(中小股东的权利滥用鱼死网破的消极心态)792005年8月19日,湘临天下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姚女士和刘女士,各出资50万元。姚女士为法定代表人。此后,刘女士控制湘临天下公司公章及证照,变更其为法定代表人,并以湘临天下公司的名义起诉北京湘临天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但是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湘临天下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给登记机关的股东会决议及出资转让协议中姚女士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决定撤销湘临天下公司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撤销变更登记审批表的记载,湘临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恢复为姚女士。80刘女士以

32、公司存在股东僵局为由诉请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章程约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两年内公司股东会无人召集,湘临天下公司股东会机构运行出现持续性的严重困难。刘女士主张公司解散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解散公司还需存在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两项事实。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是公司解散的一项先决条件。刘女士可以依照章程规定要求公司召开,公司不召开的,其

33、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实现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此外,股东双方正在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解决经营管理困难等问题。81湘临天下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双方股东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就涉及该公司经营管理的多项问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但是目前湘临天下公司所属的两家饭店仍然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双方股东的矛盾不足以导致该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境地。从湘临天下公司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该公司目前尚处在正常营业过程中,且并无证据显示有严重的经营困难存在。该公司现有员工已达数百人,且基本签订有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解散对上述员工的直接利益,以及对员工合法权益保护所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同时,湘临天下公司目前尚未向数十家供应商清偿债务,在目前该公司经营资产状况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判令该公司解散,则该公司停止经营后上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同样值得考虑。综合上述各方面情况,湘临天下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尚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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