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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是利好也是责任——取消优惠备案23号公告的几大看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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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利好也是责任取消优惠备案23号公告的几大看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8年23号公告,决定从今年开始取消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这是继精简年度申报表、取消资产损失备案及资料报送后,所得税管理上一项重要的“放管服”改革举措。至此,所得税优惠管理,从传统审批制到备案制,再到不需要任何手续,真正把权利和责任交还给了纳税人。一、全面取消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对纳税人是一个利好。所得税优惠事项共有60多项,原来管理方式是实行备案制,除小微企业优惠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这二项实行“以表代备”不需单独备案外,其他优惠事项,均需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其中部份优惠事项,还需报送相关资料。这次国税总局均取消

2、了备案手续,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大利好,简化了程序,减轻了不少显性工作量,也会减少隐性工作量。二、取消优惠备案,对纳税人来说同时也增加了责任。没有了优惠的备案,真正实行了纳税人“三自”管理,即:自我判断、自留备查、自负风险。纳税人自已判断符不符合优惠条件、自己判断能不能享受优惠;纳税人自已搜集、保存、备查相关优惠资料;纳税人自己承担所有优惠事项涉税风险。这对企业办税人员的税收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纳税人要承担的责任比以前更重了。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四

3、大类享受优惠的企业,还需报送相关资料。这几类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相关的资格认定已经取消。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这几类企业,管理方式比较特殊,企业先享受优惠,再由税务机关把享受优惠名单和相关资料,转交发改、工信有关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条件,因此国税总局规定,这几大类享受优惠的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四、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及23号公告规定,企业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10年。五、取消备案后,对税务机关管理也是一个挑战。对所得税优惠管理,由原来事中事后管理,全部转为事后管理,税务机关会采取后续管理、加强事后核查等手段,加强对优惠的监管,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六、23号公告执行时间为2017年度汇算清缴。也就是现在办理17年度申报,不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相关解读所得税优惠备案取消后几个热点问题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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