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研发费是否按支付的委托费用加计扣除?问:国税发2008第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那么委托方根据市场原则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用是受托方研发成本+受托方的利润,我能不能理解为委托方按照规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受托研发成本及受托方利润)的1.5倍?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有张研发费用归集表,应如何填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
2、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
3、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综上所述,委托企业应该凭受托方所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对于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的费用方可进行加计扣除,委托企业在也应根据受托企业所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表以及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明细类进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填写。 所以,象您所理解的按照受托方的研发成本加上受托方的利润合计数来进行加计扣除是不正确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