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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处理应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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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处理应规范A公司于2018年1月发生了一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取得销售额100万元,缴纳增值税7万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给予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此笔退税款如何会计处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属于企业所得税非应税收入,不应计入当年度的收入总额;有的认为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成本、费用及以后形成的支出或者财产不可以税前列支;还有的则认为属于免税收入,成本、费用及以后形成的支出或者财产可以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

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虽然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该即征即退税款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因此,A公司这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当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时,即征即退应退税额=本期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本期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3%=7-1003%4(万元)。具体账务处理为:计算和计提应返还的增值税时: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40000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40000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40000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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