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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取证在查处价格类违法案件中的应用.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2401805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1.5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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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创素新探电子取证在查处价格类违法案件中的应用付成钰田明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经济活动更加依赖互联网,各类市场主体也与时俱进,更多地将经营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在计算机网络中,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规定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别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确认和分析具有自身独有特点。如何在查办案件时合法、规范、高效地利用电子证据,是当前市场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有效维护信息时代的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一、电子取证在市场监管领域监管执法中的重

2、要意义国务院2 0 2 1 年1 2 月1 4 日印发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直接明确:“强化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有效防范和解决虚假宣传、侵权假冒、误导消费等问题。密切监测互联网+服务业”市场竞争秩序,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可以说,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智能化执法,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监管领域执法的必备手段,也是顺应国家战略选择的需求。电子取证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新武器,是市场监管执法领域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新手段,是智慧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运用大数据、电子技术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效方法。二、电子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一)以价格欺诈类案件

3、为切入点看电子取证的应用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是虚构原价、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 0 2 4 年增刊虚假折价等。价格活动具有隐蔽、复杂的特点,对于实体经营者,执法人员能够主动出击,通过实地走访,获取原始存储介质,查看核对经营者的进货单、商品标签等资料横向对比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但对于网络价格活动,执法人员难以进行及时的监管,主要依靠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被动受理,案件证据主要为电子数据,不但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而且其取得与保存方式都具有严格的要求,这些情况都对执法人员的电子取证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参与办理

4、的两起某体检机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中应用了电子取证手段。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在某两家体检机构微信公众号和网上商城中发现其在节日前宣传体检套餐时,标注了“某套餐原价(划线价)元活动价格元”以及“体检套餐低至3 折”等宣传内容。执法人员立即对公众号和网上商城中体检套餐的宣传内容进行录屏取证,录屏过程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数据提取完毕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至此,将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数据固定完毕。电子数据取证完毕后,执法人员对该两家体检机构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证复印

5、件、节日活动宣传单页、体检套餐销售明细、体检报告复印件,并对该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以价格比较的方式标注套餐原价和活动价格,且无法提供在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及之前宣传中所标注的原价的交易记录,该促销活动宣传标注的原价均未实际成交过,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不真实。调查中通过计算发现,当事人标注的套餐折扣最低为3.2 6 折,与宣传中的低至3折不符,存在通过虚假折价的方式销售体检套餐的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发觉自己的宣传方式可能涉嫌违法,在执法人员离开后立即对微信公众号中的宣传内容进行删除,并将网上商城中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 0 2 4 年增刊88创新索探的价格进行更改,删除了

6、划线价格,只保留了实际销售价格。此时,执法人员深刻意识到电子取证在该案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最终,在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及录屏视频作为关键证据的证明下,当事人只得配合调查,该两起案件得以顺利办理并结案。通过两起案件的办理,发现当前形势下某些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线上信息易修改删除,且表面不会留有任何痕迹,遇到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能够快速反应并进行操作,干扰执法人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而电子数据取证的应用大大提升了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效率,在进一步挖掘隐蔽案情、拓宽执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可发挥作用。(二)电子取证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取证工作是执法办案的基础,通过价格类

7、案件的办理发现电子取证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存在如下难点:1.当事人不配合。计算机存储信息具有隐蔽性,存在多种加密手段,常见的EFS加密通过切换用户即可实现,在对于实体商铺的取证中,当事人的主观逃避会增大执法人员的取证难度,甚至无法取得真实的销售数据。在网络平台取证中,平台提供的管理账户权限有限,可能无法获取完整的交易信息,同时缺乏常态沟通机制,每次发生案情都需要与平台方重新沟通。2.电子数据线索查找难。网络监管有别于一般的虚假宣传监管,无法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方式主动定位、大范围监测违规广告,只能依靠消费者举报以及有目的的专项行动发现线索。3.证据效力认定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

8、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可见,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必须符合程序规范,另外,电子数据证据也需要满足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网络平台对其内部经营者设计的活动界面没有备份,前台活动信息主要由举报人提供,执法人员难以获取,另外,商品品名不具有唯一性,只能依靠商品编号确定二者为同一商品,还需要核对系统后台商品价格、活动时间、交易时间、销售记录,才能进行证据效力的认定。三、促进电子数据取证固证,为市场监管执法系统服务(一

9、)提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电子取证能力在互联网时代,违法行为隐蔽性强、电子数据不易取证是执法实践面临的难题。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电子取证在执法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需要执法队伍熟练掌握信息化技术,不断推动电子取证的学习与应用,加强执法人员的电子取证岗位培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培养新能力,并通过经验分享、技能比赛的形式调动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提升执法办案效能。在执法实践中首先要求当事人履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尽可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在自行固定证据时严格按照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和保存方式。(二)扩大宣传,畅通反馈渠道通过开展网络课堂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常见的市场监管领域行为,发生交易争议时应如何

10、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扩大违法线索收集范围。(三)落实电商平台自查制度建议平台增加保存历史活动界面的功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活动详情备份,方便进行证据查找,为监管部门提供长期的权限管理账户访问内部数据,并建立常态的沟通交流机制,避免因相似案件进行重复沟通,对于成功查处的相关内容及时做出下架处理,并在内部进行通报,引导其他经营者自纠自查。(四)加强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合作在梳理业务需求,提炼监测方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监平台,深入分析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数据特征,提出合适的检测阈值,通过筛选关键词缩小范围,更有针对性地监测、查处违法行为。在实际中与公证处合作,通过公证保全网络证据,提升证据证明效力。在案情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恢复被删除、篡改的数据,提取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出具司法鉴定结论。(五)规范取证流程,#规避执法风险向高标准的刑事取证看齐。相较于起步较晚的行政处罚案件电子取证,刑事电子取证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历了近2 0 年的发展,日臻成熟,其取证收集和利用的规范性可作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借鉴和标杆。虽然行政案件同刑事案件的违法程度和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大要案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查处时应当向高标准的刑事电子取证流程和规范看齐,将案件办成铁案,维护法律尊严。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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