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三个误区 外贸法的出台推动了外贸企业的蓬勃兴起,但这些新办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不是很了解,在申报退税中往往陷入一些误区而不知晓。 误区一:认为早申报就能早拿到出口退税 有些企业误认为,退税单证齐全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早申报就能早些拿到出口退税,而没有考虑到预审时信息是否齐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而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一般需要两至三个月才能审核通过,它的快慢与购销双方开票认证时间密切相关,与企业申报退税时间没有直
2、接联系。因此,新办企业出口后希望早日申请到出口退税,需要做的事情是尽早开具发票,尽快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误区二:忽略了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 上述文件还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报关出口后,需要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以及“出口核销”子系统提交核销单电子数据。新企业为及早取得外管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收汇联)往往只提交了核销单电子数据,却忽略了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导致企业申报退税时信息不齐迟延退税。 误区三:出口退税政策掌握地不准 新办外贸企业虽然对退税申报程序很关
3、心,但对出口退税政策却了解地并不全面,没有充分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果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税时可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换而言之,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若能充分利用文件精神,可比照原企业退税待遇退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