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的不同地方版本740)this.width=74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管理实际,现就发票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六、关于受票方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
2、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740)this.width=7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九、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
3、发票给受票方。(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