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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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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明确了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即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允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2008年以来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如何衔接进行了规定。但26号公告是针对煤矿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的,其他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没规定,导致这些企业无所适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研究下发了《公告》。 二、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维简费的所得税处理? 《公告》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明确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但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一处理原则与26号公告相同。 考虑到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其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原则应该一致,为保证政策公平,公告将26号公告的处理原则扩大到所有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鉴于26号公告仍然有效,因而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26号公告。 三、《公告》发布前,非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考虑到《公告》发布之前,各地的税务处理可能并不一致,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拟对非煤矿企业2008年至《公告》发布之前提取维简费的税务处理不再追溯调整,这一处理原则也与26号公告一致。具体处理如下: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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