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地税:企业具名发票票样确认
一、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等文件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3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WS035),4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新增具名发票
1.《发票领购簿》
2.《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3.发票票样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继续印制具名发票
《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新增具名发票的票样确认期限为20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新增具名发票印制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用票单位要求印制具名发票的,应出示《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发票票样、发票专用章印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资格审核,即用票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发票使用量是否符合浙地税函〔2013〕245号文件要求;二是票样确认,即新增具名发票的票样(联次、规格、墨色等)是否符合《浙江地税发票样本》的要求。
3.对审核确认无误的印制申请,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税友龙版》将电子版及纸质申请表、发票专用章印模及票样报送至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4.对票样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印制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照《浙江地税发票样本》调整票样,再行申请印制。
5.对各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税友龙版》上报的印制申请,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编制发票代码,组织印制。
(二)继续印制具名发票流程
1.非新增具名发票继续申请印制的,用票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资格审核。
2.对资格审核无误的印制申请,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税友龙版》将《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报送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把关并组织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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