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疆国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表210711,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2.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发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证件遗失信息,并重新补发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
3.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表210711,一式一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2.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发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证件遗失信息,并重新补发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
3.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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