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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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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论文题 目 论善意获得制度 1目 录 【内容摘要】第3页【核心词】第3页 一、善意获得制度概述 第3页 (一)善意获得含义第3页(二)善意获得制度发展过程第3页(三)善意获得制度存在根据第4页 二、善意获得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4页(一)善意获得构成要件第4页(二)善意获得法律效果第5页三、关于善意获得制度合用探讨第6页(一)不动产应否合用善意获得制度第6页(二)遗失物及盗赃物是合用善意获得制度 第7页论善意获得制度【内容摘要】 善意获得制度是国内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获得一项特别规定,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安全考虑一项法律规定。因而在国内新颁布物权法中对善意获得制度作出了特别规定。本文

2、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善意获得”入手结合国内外立法例、民法理论,剖析“善意获得”制度存在根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并对不动产、遗失物及赃物与否合用善意获得制度,提出自己某些浅显看法,以期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核心词】 善意 构成要件 不动产 遗失物 盗赃物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善意获得制度是法律对两种价值进行利益权衡之后产物,即兼顾所有权静安全保护和交易动安全保护。国内正处在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善意获得制度在当代市场交易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增进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在物权法中明确此项制度是一大进步,但关于善意获得制度对的地理解和运用,还需要进一步摸索和研究,善

3、意获得制度仍是一种备受关注焦点问题。一 、善意获得制度概述(一) 善意获得含义 善意获得又称为即时获得,是指无权处分她人不动产或动产人在将该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后来,如果受让人获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获得对该财产所有权,受让人在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祈求转让人补偿损失。(二 ) 善意获得制度发展过程通说以为,大陆法系善意获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 ”制度。该制度以为任意将自己动产交付与她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祈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祈求损害补偿,而不得向受让人祈求返还,普通以为善意获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本。1国内

4、民法通则并未确立善意获得制度,但若干民法特别法,如国内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违背本法第六条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获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民法通则合用意见第八十九条指出“在共关于系存续期间某些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普通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获得该项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其她共有人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补偿。这些规定事实上承认了善意获得制度。2历经

5、七次审议,国内立法史上最为慎重一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人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祈求补偿损失。当事人善意获得其她物权,参照前两款规定,该条规定正式确立了国内法律上善意获得制度。(三) 善意获得制度存在根据。关于善意获得制度存在根据向有争议重要观点有:一是“获得时

6、效说”,以为善意获得因特别时效通过而获得权利。二是“权利对象说”,以为善意获得制度理论基本是所有人公信力规则,既是占有动产人既应推定为该动产所有人,从占有表征上就可以找到善意获得理论根据。三是“法律赋予说”,以为法律赋予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所有权权利。四是“占有时效说”,以为善意第三人是由于占有效力从而发生善意获得效力。五是“法律特别规定说”,:以为善意获得根据于法律特别规定,国内学者梁慧星对善意获得制度理论基本结识就很能表白该说合理性,她以为:“将善意获得制度存在理论依照解为法律特别规定,的确为对的解释”。 3二、善意获得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一)善意获得构成要件1、受让人获得财产时为公开和善意

7、,这是善意获得制度最基本特性。所谓公开即非隐私,所谓善意,是恶意对称,指不知情、非恶意者就是善意,关于恶意证明办法,实务中普通以为涉及:一是以不当低便宜格买受财产。二是让与人属于可疑身份人,例如从有寄藏赃物嫌疑旧货店买去其物。三是接受其转让行为,且转让是发生在于近亲特别亲属之间,得拟定其让与人为恶意。四是善意获得人普通应对由谁受让及在何种情形下获得其物有所记忆,如经原告规定,被告回绝告知陈述,则被告获得应推定为恶意。五是获得人确知让与人非所有人,以为应推定其为恶意。2、善意获得标物重要是动产,也合用于不动产。善意获得对动产合用在承认善意获得制度国家,尽管存在着一定差别,但对此都是承认,对此需作

8、出如下几点阐明:一是货币与无记名证券作为特殊动产,固然也可合用善意获得制度。二是依证券所记载体现动产,如提单、仓单等依物权证券所记载和体现动产,其所有权也可合用善意获得制度。三是对于不动产出产物在与不动产相分离后,即可承认其可依动产善意获得制度获得所有权。3、受让人有偿获得财产占有,亦既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发生了互换行为,依照国内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免费获得某项财产,则无论其获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均有权规定受让人返还原物,多数国家善意获得立法是以“有偿”为要件,在国内善意获得财产普通只规定“有偿”受让。如互易也可,有偿受让应重要体当前价格合理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则不能合用善意获

9、得.4、转让人表面上系合法占有人,但事实上对财产无处分权,合法占有人是相对于非法占有人而言,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授权而实际管领,控制财产人,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不合用善意获得规定,所有人依然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所谓无处分权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权利或在她人财产权利上设立她物权,如果不是无权处分,则无合用善意获得余地,这种无权处分大体涉及:一是非所有权人处分她人财产。如果保管人、承租人将保管或承租她人财产转让第三人,或在她人财产上设立她物权,质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尚未到来前,将质物出让等。二是虽然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受到限制。如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所有权人非法处分该财

10、产。三是某人或某些共有人未经其她共有人批准,擅自处分其共有财产或在其共有财产上设立她物权。5、转让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在善意获得中,由于转让人是无权处分她人所有财产,决定了这种转让行为属于不法转让,自无意义。但对第三人而言,在不知情状况下,其主观上以为这一转让合法,因而从善意获得角度来看,转让应具备起码法律行为要件:一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具备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是真实意思表达。三是内容合法,既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6、财产已经转移,既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二)善意获得法律效果国内物权法第一百零

11、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获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懂得或者应当懂得该权利除外,该条款是关于善意获得法律效力规定。善意获得效力是善意受让人即时获得受让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从转移占有之时起,受让人成为财产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权利归于消灭。固然,由于善意获得制度不但合用所有权转让也合用其她物权转让。因而受让人基于善意可以即时获得物权。善意获得为原始获得,其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而非基于转让人权利而得,而原权利上限制,原则上归于消灭。如添附等应不复存在,她人只能祈求不法转让人补偿损失实践中如果善意第三人有偿受让财产,即可以即时获得所有权,如果是免费受让财产,则不能即时

12、获得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规定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无权处分人转让原所有人财产,属于不法转让。她在转让财产时所获得非法所得,没有法律上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局限性以补偿原权利人损失,则原权利人有权基侵权行为祈求无权处分人补偿损失,以补足财产局限性某些。补偿范畴,应当是被转让财产实际价值,而不是出让人出让时所得价金。当实际转让价金低于该物实际价值时,其差额应当由出让人支付,并且不得向善意获得人求偿。如果不法转让人转让财产高于市场价格,其所获得高出某些应所有返还给原所有人。5三、关于善意获得制度合用探讨(一)不动产应否合用善意获得制度国内理论界通说以为善意获得只合用于

13、动产而不合用于不动产,我是赞同此种观点,善意获得制度渊源于古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一项制度。一方面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保护受让人利益,即是保护动安全,以牺牲静安全制度,是对物权利人限制,来换取交易安全,那么为什么只应对动产合用善意获得而不动产不应适应呢?由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即动产占有人即推定为所有人,而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表征所有权,标物转移并不转移所有权只有登记获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物权通过公示之后,即发生法律上公信力,当善意第三人处在对物权公示办法信赖而依法进行交易时。无论与否存在于这种公示

14、办法相应合法权利,均应加保护,而在不动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必要依照规定变更所有权登记,因而不存在无处分人或者无处分权人处分不动产所有权也许。有学者以为,当不动产登记存在瑕疵时,应当承认不动产善意获得制度,一方面在不动产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因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当前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和不规范,登记程序和审查制度也尚待改进,国内不动产登记中错漏在所难免。为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国内物权法中应当确立不动产善意获得制度,我以为上述因素不是理由。由于这些因素浮现都是可以避免,不能由于某些个人或制度不规范而规定法去适应这些不规范、不合理现象导致成果。何况国

15、内.物权法第二章已有相应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并且第十四条还规定了登记机构在登记时应当履行查验、询问等职责。这些规定目就是为了建立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使不动产物权公示清晰明了可供人信赖。此外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改正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她人导致损害,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她人导致损害,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登记机构补偿后,可以向导致登记错误人追偿。也就是说,对于

16、善意买受人,其受到损失可由进行错误登记机构或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人补偿,不必再为善意买受人提供善意获得制度作为特别保护。相反,此时应保护是真正权利所有权即静安全保护。尚有观点以为,现实生活中存在某些是不动产所有人,但不肯用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此种状况下应合用善意获得。我以为如果承认此种“借名”登记有效。将会有某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某些贪腐分子会以她人名义进行交易将不动产转化为更具隐蔽性货币,这对于设立善意获得制度目是背道而驰,这种观点是错误。这样,法律才更好地指引人们遵守良好社会秩序。(二)遗失物及盗赃物是合用善意获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她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

17、遗失物通过转让被她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祈求损害补偿,或者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祈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备经营资格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祈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从这条规定咱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是不承认遗失物可合用善意获得制度,虽然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备经营资格经营者购买权利人亦可祈求返还原物,只但是应支付所付费用。该条规定是咱们很难理解-遗失物无论转让几手,权利人所有权都受到绝对保护,那么善意获得第三人权利就毫无保障。譬如说,甲丢失一块名牌手表被乙捡到,乙称是自己卖给了丙,丙又转让

18、给丁,都是以合理价格转让,那么当甲发现了自己这块手表后,依法律规定甲可以让丁免费归还给自己,而法律未规定丁返还原物后向她人追偿权利,又不能让原所有人补偿,因此丁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使原所有人与善意占有人之间权利严重失衡不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事例上看,甲有一定过错,而丁没有过错,可法律却对没有过错丁没有保护,而对有过错甲加以保护,这会导致任何交易者在根据法律和交易惯例作出交易,并获得标物后,随时紧张自己与否真正拥有了所有权,已经形成交易将来有一日与否会被推翻。事实上,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今天,商品交易频繁而复杂,从事交易人们很难确切懂得对方占有物品,与否有处分权。规定当事人对每一种交易对象

19、权利与否属实加以查证是不合理,也是不现实,因而,对遗失物所有权进行绝对保护而完全排除善意获得也是不现实,至少是有缺憾。同样,善意获得制度既然以保护交易安全为立法目,要保护第三人付给合理对价从无权处分人手上获得物权,却偏偏不保护那些“不幸”购买了“盗赃物”“不知情第三人”。在一种以占有为公示要件动产物权面前,盗赃物和非盗赃物对于不知情人来说没有差别,为什么同样是信赖权利外观所为物权交易,两者效果如此迥然。现实生活中的确某些黑市、二手市场、废品收购等特种行业,对第三人善意的确不能必定,但法律对盗赃物不合用善意获得同样也要依照详细状况、详细对待,特别对于多次转手赃物也不应绝对排除在善意获得制度之外。

20、善意获得制度是以牺牲原权利人利益,保护善意无过错交易者利益,力图保护社会秩序和平稳定。虽然对以财产所有人为基本民事权利范畴民法,会产生更大冲击和影响,但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基本和发展均有着积极意义。国内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获得制度,弥补了国内立法上一种空白,无疑是一种巨大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善意获得制度在某些问题上尚有局限性之处,为了更好地发挥善意获得制度功能,实现制度价值,咱们需要进一步采用办法弥补国内善意获得制度中缺漏,从而真正将善意获得制度贯彻到法律实践过程中。 【参照文献】1王轶:物权法解读与应用,人民出版社, 199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4滕晓春、李志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立信会计出版社,5刘引玲、余中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群众出版社,6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19937王利明、王轶著动产善意获得制度研究载于当代法学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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