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甘肃地税: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基本规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工作流程
1.税源管理部门报县以上税务机关。
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制作《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转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2.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县以上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中的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提请条件的,制作《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书》,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
3.接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递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接收工商部门交换过来的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相关资料传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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