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399100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会计实务: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投资收益的征税问题 003.企业当年购买的理财产品,所挣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参考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部分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年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财税【2008】1号文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则可以依据该文件申请备案适用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如果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目前并无免税政策可以适用。这里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并未对资管产品(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等)政策适用做出明确规定,是像增值税那样直接规定由管理人缴纳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所得税,然后对资管产品投资者适用税后投资收益分配的免税政策;还是将资管产品作为类似于合伙企业那样穿透体,直接对投资人按照先分后税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无明确规定。 另外,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如果纳税人投资于资管产品获得的利益分配,如果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资管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