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南国税: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
所需资料
(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二)《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六)出示《发票领购簿》。
业务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申请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二)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审核。
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当场办结。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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