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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 名:张 志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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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一)法院自身的原因
1.法院自身指导思想不够明确,重审轻执。
2、审判执行配合不够,相互脱节。
3、执法不严,措施不当,消极执行,影响法院在社会中的形象。
4、司法制度的缺陷,审执地方化,冲淡司法独立地位。
(二)社会执行环境的原因
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2、经济秩序运行混乱,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
3 、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影响执行工作。
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素质
1、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3、加强通讯、交通装备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
(二)发挥社会征信系统作用,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系统
(三)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 诉讼 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如下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法院内部原因,又有法院外部原因。
(一)法院自身的原因
1、 法院自身指导思想不够明确,重审轻执。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总认为,案件判决生效或调解达成协议,就是案结事了。其实不然。真正的案结事了,而是要当事人的债权经过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得以全部实现。多数法院领导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我国由于执行工作起步晚,加之长期以来对执行工作缺乏正确认识,总认为,执行就是拿着生效法律文书去要钱,只要身强力壮就行,不需要懂什么业务。…使执行员整体素质不高。表现为执行组织机构不健全,执行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装备落后;执行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工作不够规范,极个别执行人员经不住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侵蚀,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搞权钱交易;法院与社会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联系不够,没有又建立起全社会联动的执行机制,任由法院一家单打独斗。
2、审判执行配合不够,相互脱节。一些审判人员错误地认为审理的职能仅限于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至于裁判的执行不属于审理的职责范围,以至于本应在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却未能及时采取,坐失良机,给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带来困难;还有一部分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质量存在瑕疵或“三案”或说理不清,当事人输赢不明白,被执行人不服,导致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时,被执行人产生对抗心理。
3、执法不严,措施不当,消极执行,影响法院在社会中的形象。由于法院自身忽视了对执行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提高,造成了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与新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表现为,有的执行人员法律知识、理论素养低,造成执行人员的行为意向、工作态度较差,产生消极性违法执行、积极性违法执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执行人员工作作风拖拉,执行中不主动、不积极,既不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行分析,也不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没有周密的布置和安排,一遇困难,便不知所措,或滥用执行措施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贻误战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4、司法制度的缺陷,审执地方化,冲淡司法独立地位。由于人民法院在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上受地方的管理和制约,从而冲淡了司法的独立地位。审判权和执行权地方化现象比较严重,法院之间配合不够,致使法律的实施不力;现行司法体制、法院管理体制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社会执行环境的原因
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一些党政机关,包括人大、党委、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阻挠执行;有的党政机关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根本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江苏省大丰县法院依法冻结了四川省广汉市某公司17万余元,却被广汉市检察院解冻,该院检察长居然还大言不惭地称:“检察院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你们随便冻结账户,我们就有权撤销你们的冻结”云云;1993年10月9日《人民法院报》报道,陕西省定边县公安局的十多名干警为庇护当地几名违法抢夺他人汽车的人员,在该局长彭绍禄的纵容下,竟在该局院内,对前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扣押被抢汽车的宁夏盐池县法院执行人员殴打和搜身,并收缴了执行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警棍及工作证、身份证等物;湖南省某县法院在执行中,将本地某厂的款划给外地当事人,县长就让法院的主管院长到该厂代职当副厂长,让他理解工厂的困难,当“理解厂长”;某县法院依法划拨了一乡政府的存款,县财政局局长以扣发法院的办公费相要挟,让法院再把款退回。由于人民法院在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上受地方的管理和制约,对涉及本地利益的案件执行中,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而当遇到地方行政的干预时,因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而偏离公正执法的方向。
2、经济秩序运行混乱,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目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转型过程中,转型是为了发展,而发展的目标要发展出和谐社会。转型期既是经济增长的黄金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一些公司盲目经营,亏本负债,根本无偿还能力;一些地方金融秩序混乱,各种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银行账户林立,无法确定基本账户;一些主要部门对车辆、房产、土地、工商户登记资料不全,这些给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3、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一些被执行人不知法、不懂法,认为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不能把其怎么样,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也有一些被执行人知法抗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4、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影响执行工作。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民事执行法来规范执行,现行法律中所确定的执行方式、内容比较笼统和原则,设置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措施、手段还不能满足新时期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素质
1、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目前,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盘棋,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在全国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中枢,以便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地指导和监督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其次,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执行工作规则,以规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约束具体的执行行为,克服执行乱的状况。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总体看,目前执行队伍是量少质弱,地位较低,执行人员斗志不旺。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执行任务的需要。因此,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提高执行庭和执行人员的地位和整体素质,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充实到执行庭,建立一支敢于执法又善于执法的正规化、专业化队伍。
3,加强通讯、交通装备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装备力量薄弱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因素。目前,法院的通讯、交通装备大大落后于被执行人,难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不仅是解决执行难的迫切需要,而且是提高执行队伍的应变能力,建立一支快速、高效、机动性强,反应灵敏的专业化队伍的必要条件。
(二)发挥社会征信系统作用,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系统
发挥社会征信系统作用。加强央行征信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起含有广泛的、精确的个人和机构信息的信用数据体系,为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提供信用分析产品。建立起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央行征信管理系统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基层法院执行提供信息联接、支持和共享,并通过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污点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实现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的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升国民的信用意识和强化对法律的尊重。
(三)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在现实工作中,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形成大调解格局;二是应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破解执行工作中的技术瓶颈;三是应将义务协助部门配合协助法院执行情况作为平安创建考核标准之一,并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五、 结语
民事执行是引导、规范并强制人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非常重要的方式,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纠纷能否最终解决,关系到社会诚信的建立与完善和发扬。尤其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既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又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全体法院执行人员乃至全社会共同需要面对的课题。
相信只要全社会上下都能够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在不远的将来,执行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彻底解决。
六、参考文献
1、孙加瑞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
2、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一版。
3、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4、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03页。
5、孙加瑞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9年12月第一版第50-51页。
6、ADR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1998年美国《ADR法》中提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审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等方式,由中立第三方在争论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见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杂字社出版发行,《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第8页。中央政法委政法[2005]52号文件要求:“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1
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
1.2 项目编制的依据 1
1.3 肺宁系列产品的国内外现状 2
1.4产业关联度分析 3
1.5项目的市场分析 4
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技术基础 8
2.1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发工作 8
2.3产品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8
第三章 建设方案 23
3.1建设规模 23
3.2 建设内容 23
3.3产品工艺技术 23
3.5产品质量标准 29
3.6 土建工程 37
3.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9
第四章 建设内容、地点 41
4.1 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41
4.2 建设地点 41
4.3外部配套情况 44
第五章 环境保护、消防、节能 46
5.1 环境保护 46
5.2消防 49
5.3节能 50
第六章 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52
6.1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 52
6.2 公用工程 54
第七章 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 56
7.1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 56
7.2建设期管理 56
第八章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法人所有制性质及概况 57
8.1 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57
8.2 企业财务经济状况 58
8.3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59
第九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62
9.1 项目计算期 62
9.2 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及参数 62
9.3 投资估算 62
9.4 资金筹措 64
9.5 贷款偿还 64
第十章 财务评价 65
10.1财务评价依据 65
10.2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 65
10.3利润总额及分配 66
10.4盈利能力分析 66
10.5不确定分析 66
10.6财务评价结论 68
第十一章 项目风险分析,效益分析 69
11.1 风险分析 69
11.2 效益分析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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