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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房产租赁中还有免租期交冤枉房产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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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房产租赁中还有免租期交冤枉房产税 企业将闲置房产用于出租时,应该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分清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进行中等风险应对中发现,某企业的房产分为自用和出租两部分,出租的部分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外出租,前3个月免收租金,之后每月租金20万元。企业申报缴纳了后9个月的房产税21.6万元,并认为既然前3个月免收租金,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查阅了企业与承租方之间的房产租赁合同,核实了前3个月免收租金的约定,认定依据现行政策,在免收租金期间,应由出租方按照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该企业提出异议,认为应该由承租方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认为这不符合由承租方代为缴纳的政策规定。最终,通过耐心的政策宣传,该企业接受了税务人员的观点。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本案中,对于免收租金的3个月,应该由产权所有人(即出租方企业)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辅导企业补缴房产税10.08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本案提醒纳税人注意:企业将闲置房产用于出租时,应该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分清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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