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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符合条件的材料费在技术研发费列支但不得加计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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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符合条件的材料费在技术研发费列支但不得加计扣除 编者按: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下发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部分在技术研发费列支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部分在技术研发费列支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官方首次明确规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对纳税人而言,必须规范处理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并在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否则,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潜在税务风险。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思考: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误将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责任有多大?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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