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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减免资源税.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97568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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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减免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相对于其他税收条例,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暂行条例之所以保留了上述规定,是因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基本是矿山和盐场,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经常发生矿井塌方、冒水、瓦斯爆炸、火灾、海潮袭击等灾害。而其他税收条例,按照国务院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均取消了对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遭受损失的减免税照顾。 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特点,对矿产企业的灾后重建和生

2、产恢复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没有对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作出具体的注释,在实际中,税务部门对矿井塌方、冒水、瓦斯爆炸等究竟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或二者兼是,不容易甄别。对真正的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给予减免税优惠无可非议,但有两种情况应引起注意:一是个别企业隐瞒事实真相,把人为的责任事故,说成是意外事故,上报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二是个别税务部门误解税收政策。责任事故发生后,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安监部门一般会根据事故情况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而同样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税务部门却对这些单位给予税款减免。纳税人的同一行为,政府一方面给予处罚,另一方面却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甚至出现政府对责任事故处罚的金额小于税款减免的金额。这样,政府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行政措施就会大打折扣,不利于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税务部门应与安监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因重大事故造成损失并申请减免税的纳税户,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纳税户发生责任事故并受到安监部门处罚的,坚决不予减免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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