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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购车发生增值税的税务、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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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购车发生增值税的税务、账务处理 汽车做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普遍使用,企业因购置车辆而发生的增值税不同情况下其税务、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1、购置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小汽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小汽车增值税进项税与购车不含税的价款均应计入购车成本。 借:固定资产(买价+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购置非消费税应税范围的经营使用的汽车: 纳税人购置的用于企业经营使用的大货车或大客车等时,如果取得符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规定日期认证后,其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为了加强购置汽车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管理,结合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购置的用于集体福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汽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为接受职工上下班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购置的汽车,即使不是消费税应税范围,取得符合规定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在账务处理中,应将其增值税作为购车成本处理。 借:固定资产(买价+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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