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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独董和兼职董事个税缴法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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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独董和兼职董事个税缴法不同 近期,某上市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公司董事人员分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兼职董事)。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支付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规定,公司支付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2.5万元/人/年(含税),支付非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1万元/人/年(含税),这两者在个税扣缴申报中应税项目有无区分? 关于董事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独立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对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此规定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非独立董事费应与工资合并纳税。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在纳税申报中,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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