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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如何掌握
答:1、对外省进鲁从事建筑安装的施工企业,应按鲁地税函[2006]3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外省进鲁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施工经营行为的,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按省局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市局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规定,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凡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后,可同意施工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回原单位扣缴审批表》停止使用。扣缴审批表停用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需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要进行内部审核、监督。
3、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区域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凡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不再提供其他审核资料,直接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一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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