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任意调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
2012年3月,陈某应聘至某集团下属能源公司负责外操工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将合同续订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能源公司未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3月,能源公司发布通知,要求陈某到公司下属的CNG母站工作,如不服从安排则按旷工处理。考虑到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发生变化,陈某不同意调岗,之后陈某离开岗位停止上班。
2016年4月,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向能源公司邮寄律师函,表示陈某以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能源公司签收该邮件。为维护合法权益,陈某提起劳动仲裁。
结果
裁决能源公司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解析
能源公司要求陈某到下属的CNG母站工作,如不服从安排则按旷工处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本案中,公司变更与陈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涉及陈某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与陈某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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