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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发票相关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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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发票相关应用 根据会计相关制度及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合法且唯一的凭据;同时可以自制凭证的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合法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合法凭据。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发票延后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弥补达到在税前扣除: 1、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规定,如果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的5月31日前),还未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以后年度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的,不能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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