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发票相关应用根据会计相关制度及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合法且唯一的凭据;同时可以自制凭证的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合法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合法凭据。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发票延后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弥补达到在税前扣除:1、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
2、算清缴时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规定,如果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的5月31日前),还未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2、以后年度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的,不能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