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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用探析.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95383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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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下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用探析【摘要】2006新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实际利率法的计算与规定,虽然使会计记录的数据更为准确,但计算过程较为复杂且操作起来有难度。本文尝试对新准则下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垫付税金和计税基数、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冲减问题进行探析。【关键词】赊销;分期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赊销是多数企业经营过程中采取的促销方式之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则是赊销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相关规定中,2001会计制度和2006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都做了说明,但两者的内容却相差较大,尤其是2006准则中关于实际利率法的计算与规定,虽然使会计记录的数据更为准确,但计算过

2、程较为复杂且操作难度大,笔者就此作一探讨。一、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准则中的上述规定,

3、有利于准确确认各期会计收入的数量与属性,但对以下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解释:一是销项税的计算问题。销项税的计算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数额为计税基础,还是以分期收款的金额总数为计税基础?何时交税?二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冲减问题。未实现融资损益如何摊销?何时冲减?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时有了不同的选择,而这些选择不仅影响企业当期收益的确定,还影响到上交税金的数额确定。举例说明如下:假定甲公司1月3日以分期收款的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现销价格为500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分5年于每年年末支付货款12000元。假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按照准则规定,如果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数

4、额为计税基础,应交税费数额为:5000017%=8500(元),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货款60000税金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如果以分期收款的金额总数为计税基础,应交税费数额为:6000017%=10200(元),会计分录为:740)this.width=740”border=undefined借:长期应收款货款60000税金1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不难看出:上述两笔会计处理,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甲企业垫付税金,而且数额越大,垫付的越多,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积极性。二是不同的计税基础,其应缴税金数额也不同,不符合准则统一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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