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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适用范围及操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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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统借统还适用范围及操作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有些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针对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可以按统借统还业务处理,财务公司从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利息,以及集团从财务公司收取的利息均不征营业税。 对于子公司向金融企业借款转贷给关联的母公司或共同受第三方控股的其他集团内成员企业,从立法精神看,也应比照统借统还业务处理。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暂无此规定,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有相关明确,比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37号)规定,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如果符合统借统还的条件,关联方向用款单位开具利息收款收据即可。用款公司凭下列凭证作账:1母公司与金融部门借款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是母公司向金融部门的借款);2母子公司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结合母公司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就可以证明符合统借统还);3计提利息,应有分段计算利息的说明及公式;4支付利息,需要由母公司收取利息的收款收据(自制凭证)。下列统借统还协议格式可参考: 统借统还管理协议 甲方:母公司 乙方:子公司 为顺利取得银行借款,甲方做为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借款,取得借款后下拔给子公司,并在子公司所属项目中使用,由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甲方于2009年11月2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2000031-2009年(某市)字0039号,借款金额为12000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借款用途为归还他行借款及乙方持有的”南楼北项目”的经营支出,借款的还款来源为乙方以持有的”南楼北项目”的租金收入偿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保证方式为以乙方持有的”南楼北项目”的房地产权进行抵押。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关于上述统借统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取得上述借款,应在放款后月内,下拔至乙方账户。 (2)上述借款的利息由乙方承担,且利率按照甲方与工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的利率标准计算。 (3)上述借款的还款本金和利息由”南楼北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进行偿还,乙方须按期将租金收入划至甲方还款账户中。 (4)甲方应按与工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取得的还款回单应在款项划转后三个工作日内复印给乙方并加盖财务部,以便乙方进行账务处理。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甲方:母公司 乙方:子公司 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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