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这个“申报年度”,是应申报年度,还是实际申报年度?如果是应申报年度,即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是实际申报年度,则何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何时扣除,会涉及损失扣除年度的随意调节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企业法定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是201
2、3年(当年纳税已扣除),但企业未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在2014年知晓税法要求后急忙到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此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是2013年还是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放在后面表述。在正常操作中(企业知晓税法),会计处理年度与申报扣除年度是一致的,且申报扣除年度不得提前于会计处理年度。如果申报扣除年度滞后于会计处理年度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3、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既然25号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根据哪些规定制定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合上述条款分析:如果在2014年(实际申报年度)扣除,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在2013年(会计处理年度,应申报年度)扣除,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发生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未扣除的法定资产损失应追补确认在会计处理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