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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持股平台是否可适用101号文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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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持股平台是否可适用101号文税收优惠 一、法规原文: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二、在实务操作中的烦恼 实务中,除了直接持股方式外,使用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也是非常常见的。从法规来看,对于采用直接持股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可以直接适用101号文的规定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税收递延的政策。但是对于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即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激励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持股平台要适用该税收优惠,那么比然涉及穿透问题,但是在没有法律支撑的基础上,直接穿透,似乎也缺乏说服力。 三、专业观点举例 1、大成律师事务所(来源《拟IPO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合规问题》): 1)对于间接持股方式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一种观点是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间接持股也应该解释为符合101号文享受税收递延政策的范畴。 首先,直接持股亦或间接持股均只是外在形式,最终的激励核心都是实施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而非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而且,因实施股权激励目的而建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也可以根据其合伙协议、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等一系列股权激励配套文件及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有效甄别。 其二,虽然101号文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的条件:“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但是该规定也存在兜底解释,即激励标的股票(权)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3]进而解释员工通过持股平台获授的激励股权应属于“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同时,这种解释也符合101号文初始的政策目的。101号文的政策目的旨在为创新型企业激发创新活力提供税收法律规范[4],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5]。而创新型公司,特别是拟IPO的初创企业,出于员工股权管理和有效风险控制等原因,普遍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如果101号文无法惠及采用间接持股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那么实际上几乎大部分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优质的拟IPO企业是无法享受到101号文的政策优惠的。 2)但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观点却与上述观点相左。目前实践中出于谨慎考虑各方中介机构倾向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采用间接持股方式不符合101号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递延政策的条件。相关地方税务工作人员在《中国税务报》刊载的一篇文章中即认为间接持股方式无法直接适用101号文,同时也认为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适用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6]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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