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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告诉你,外出经营到底要办啥?
编者按: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即应缴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差。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数转出,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本期华税文章将为读者梳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知识要点,以期对读者有所助益。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情形汇总
具体情形
处理方式
相关会计处理(供参考)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七)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
(1)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将进项税额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暑期来了,旅游热了~欧洲7日游、法国12日深度游、新西兰9日探索之旅······想必大家都知道出境旅游要办签证,那企业外出经营要办啥手续,大家不一定知道噢。那小编在这里分三步告诉大家,企业外出经营到底要办啥!
第一步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1.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PS: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再实行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征管模式,因此也不再开具《外管证》。)
2.所需材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注意~《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第二步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第三步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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