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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润”的几个术语
在日常会计及税务处理中,经常用到“利润”一词。但究其含义,却往往有些歧义。
一、会计角度的“利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利润表中,还有几个关于利润的概念:
“营业利润”:即日常活动所产生的利润。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净收益)—(营业成本+营业税费+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利润总额”:即营业利润基础上考虑营业外收支后的利润。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利润总额”减除所得税费用之后,则为上述“净利润”,对应会计科目“本年利润”。
资产负债表中还有“未分配利润”一项,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即相当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因此在做中期报表时,应当加上“本年利润”。
二、纳税申报中的“利润”
(一)关于年报
“利润总额”又称为“税前利润”,但它并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却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起点。
“利润总额”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税收口径利润”。若此数为负,则为依法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即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若其为正,则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其为负,则延续下一年度弥补,而此处反映为0。
(二)关于季报
季度申报时也是以“利润总额”为起点,加上“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为“实际利润额”,此即为季报的计税依据。(关于季度申报,可见《如何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一文)
(三)关于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数季度申报中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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