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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享受“双加”政策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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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享受“双加”政策不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将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越来越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可以视同承租方自有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能享受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 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请注意,此处是“购进”,即购买,不是租赁。即使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最后一般所有权都会转移到承租方,但它也是租赁,不是“购进”,不能加速折旧。 今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税务总局网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明确指出:“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加计扣除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新旧政策都没有区分购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因此符合条件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原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没有区分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但现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特别强调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排除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可以加计扣除,租赁费就不能再加计扣除了。 综上所述,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加速折旧,但符合条件的折旧额可以加计扣除。 马泽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将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越来越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可以视同承租方自有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能享受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 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请注意,此处是“购进”,即购买,不是租赁。即使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最后一般所有权都会转移到承租方,但它也是租赁,不是“购进”,不能加速折旧。 今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税务总局网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明确指出:“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加计扣除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新旧政策都没有区分购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因此符合条件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原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没有区分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但现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特别强调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排除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可以加计扣除,租赁费就不能再加计扣除了。 综上所述,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加速折旧,但符合条件的折旧额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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