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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3号公告--这次遇见一个很奇葩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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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2011年第13号公告, 这次遇见一个很奇葩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个文是个老文件了,最近遇见这样一个解释。全面营改增以后,对于营改增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文也吸收了13号公告的做法,允许对类似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也不征收增值税。一个企业集团将他

2、的分公司出售给另外一家公司,被转让的分公司,其实是转让分公司的全部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据此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遇见一种很奇葩的理解方式。这个理解认为,总公司(转让方企业集团)和分公司(被转让的标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增值税主体,因此集团将分公司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集团必须先将分公司拥有的货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先收回到总公司(集团),然后才可以转让,而总部收回本身不属于资产重组,因此分公司需要缴纳转让给集团这个环节对应的增值税,然后再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的时候才可以适用13号公告和36号文不征收增值税。我个人不赞同这种理解方法,无论是总公司账面财

3、产,还是分公司账面财产,总公司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因为总公司所持有,并不存在分公司资产负债先转移给母公司的情形。另外,如果地税部门也认可上述奇葩的理解方式,势必还会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一系列问题。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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