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税务登记外埠经营登记(2013年更新)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二)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