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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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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作者:陈兴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着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正当诉讼权利,维护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都是一个阻碍.本文通过健全经济补偿制度以补偿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成本这一角度来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做出一些建议,并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等关于证人经济补偿的规定做出细化以期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实用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以促使、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证人出庭;出庭成本;经济补偿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现状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向警察作证而不向法官作证被称为我国刑事诉讼作证制度三大怪状之一 。证人在侦查过程中作证的比例很高,但是在法庭上当面作证的比例据相关调查不足2%。“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调研:在这个据称全国受理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笔者了解证人作证的情况.笔者抽样翻阅了该院一年内的刑事案件124 件,共有证人640人,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只有1件,占0.8%,出庭证人2人,出庭率仅为0.3%。后来笔者又到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调查,证人出庭的情况与北京的大致相同” 。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流行的书面证据在庭审中大量被法官认定,其证据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可,致使证人不出庭而是以提交书面证词的方式完成作证义务成了刑事诉讼中的惯例. 这样的局面与我国多年以来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有很大关系。刑事被告人就像是流水线上的产品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这一流程上被认定犯罪,这样的制度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刑事诉讼的高效率,而且书面证据在事实上也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这一局面使希望司法机关主动改变现状要求证人出庭指证几乎成为不可能.但目前这样的现状对于保障被告人正当合理的诉讼权利却十分不利,无法当面对证人的指证进行反驳,行使其质证权,在新刑诉法已将保障人权纳入条文的情况下,更加凸显了对保障被告人人权的需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有了强制性的义务规定,这无疑是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责任规定,但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有对应的权利规定,比如经济补偿。从两方面来促进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 (二)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对此做出了开创性的规定,使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有了法律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该经费的来源、发放主体以及证人所在单位的义务等,是国家和社会对证人作证成本共同分担的模式。应该说这一规定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中对保障证人经济利益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由于其规定的原则行、条文的简练性等原因,经济补偿制度现在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具体的实施细节以及相关权利的救济等还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本文基于这一现状,分析证人作证成本的具体内容,以期在此基础上完善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细节,使其更加实用、更具有可操作性、对证人的保障更加全面。 二、证人作证的成本分析 鼓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充分补偿证人作证成本是建立经济补偿制度的原因。为了使证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充分的补偿,对于证人的成本的分析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证人作证作为一项社会活动,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必然会给证人带来活动开销,在经济上给证人造成成本。很明显的体现在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方面。而且随着当代社会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证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法院地可能相隔很远,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的出庭行为,无疑将面对巨额的经济成本。虽然新刑诉法规定证人作证导致的务工成本等由雇主承担,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人的误工成本,但在我国法制水平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却增加了雇员因作证而承担的可能被解雇的风险。证人出庭作证本来是属于国家的司法行为下的一系列行为,其产生的成本理应由社会共同承担,如果将本应作为社会公共成本的作证成本不合理的负担在证人身上,无理由的增加证人的经济负担,证人自然就没有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除了出庭作证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直接成本之外,证人还将要负担因出庭作证而带来的间接成本。由于证人花费时间在作证上面,可能导致证人在该时间段错过相应的交易机会,从而让证人无法取得期待利益,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机会成本。对于有固定职业的社会成员来说,他们的机会成本几乎可以同工资等同,这一成本可以由企业来承担。但这一点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或者自己经营企业或者商铺的的证人却有很大的影响力,因为他们的机会成本无法从雇主那里或者社会上得到补偿,并且相对数额较大,对证人的生活也有较大影响,给证人带来的损失也相对较大 。所以我们建立健全相应的经济补偿制度除了要直接成本外,还要考虑到间接成本的影响。除了考虑到固定职业者的务工损失之外,对于无固定职业者的机会成本的损失同样需要加以保障。 对于某些特殊证人,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他们没有工作收入,但是他们的作证行为通常需要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家人陪同,这就给其家庭带来了相应的经济成本,包括上面提到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个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一般没有经济收入,如果由于其作证导致其家庭收入的减少,同样会影响到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三、证人经济补偿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方法 我们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弥补出庭证人作证的经济成本,并改善由此导致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但是新修订的刑诉法以及新出台的刑诉法解释只是对此做出了粗略的规定,还尚需进一步健全。上面我们分析了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各方面成本因素,我们将从经济补偿方面完善当前新刑诉法规定的制度,以期能使这一制度更加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经济补偿制度中的补偿主体是司法机关,费用列入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此外,新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范围不包括误工费,立法机构将这一费用分配在用人单位,由各单位承担一定程度上的社会责任。应该说这一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是符合实际的,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固有简练性,这一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细小的问题需要解决,譬如发放补助的时间、程序、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障制度等,对于由于作证带来的间接成本,比如社会安全成本等新刑事法则没有做出规定,这些都需要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下面本文就从一些程序性的方面制度设计完善经济补偿制度. (一)证人经济补偿的发放 刑诉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主要限定在交通费、住宿费、就餐等费用。这些补助什么时候发给证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发给证人以及发放的标准等,都需要做出规定以便于各级法院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发放补助。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补偿的对象。现实当中我们可能面临的情况是证人由于担心出庭作证导致的困难情况可能需要在其他人的陪同下前往法庭作证,一般情况是家人陪同,这就产生了陪同作证的费用,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出庭作证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其家人会陪同前往作证,这一行为导致的费用同样需要考虑进经济补偿制度当中。所以,我们的经济补偿制度除了要补偿出庭证人的经济损失之外,在一定情况下也需要补偿陪同证人出庭作证的人的经济损失,从而更好的促进证人出庭作证 。提高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率.其补助标准方式方法等执行证人的补助制度。 2。对于经济补助的发放时间。关于证人补偿费用支付的时间, 国外通常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证人出庭以前, 即由送达人员在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时向其预先支付一天的作证费用。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执达官在送达传票时应当向确定的被送达人移交一张传票, 并向被送达人提供法律允许的出庭一天的费用和交通费.预先支付的费用可以用可兑现的支票附在传唤证人的传票上。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后, 凭有效证明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 法院在核实后应及时支付。对于证人获得出庭费用后不履行义务的, 法律则规定了追回程序。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4 条的规定.二是在证人作证完毕后的当天支付, 如英国法律规定, 证人在履行完作证义务以后, 即可以在专门设立的服务处领取交通、就餐、经济损失等方面的补偿金。三是在证人作证之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支付 .本文认为最好在证人庭审完之后再发放给证人,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准确计算作证所费时间,对于多次开庭的案件好处更加明显。多次出庭的证人在数次作证期间很可能会在法院地住下,产生的各种费用在庭审后计算也更加方便和精确.如果一开始就发放经济补助给证人,有可能出现证人在获得补偿之后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出现,再者难以计算证人作证的实际花费等,势必照成事后的再次计算,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等.经济补偿如果放在案件审结之后的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全局的统筹安排,详细计算证人的经济补偿额,但是过长的诉讼期间对于证人来说无疑会变成一种负担。试想,证人在作证之后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领到经济补偿款的话对于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势必造成打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 3、在讨论经济补偿发放方式之前有必要先明确经济补偿的各子项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三项费用补偿标准应该分而定之。对于住宿和吃饭的费用应该根据法院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各省高院确定具体标准,再同证人作证花费的时间相结合,计算出这两项的标准补偿额。但是对于交通费用则需要根据各证人的时间情况而定,较为可行的方法的根据证人经常居住地和法院之间的距离确定每十公里或者一百公里的交通费用,并以此为一个单位,不足一个单位距离的则以单位距离计算。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计算,此外,也有利于促使证人适当控制作证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比如乘坐高价飞机来带的费用。但是这样做带来的僵化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对此应该建立例外的解决方案,比如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证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法院地作证的特殊对待,这种情况下可以提高单位距离的经济补偿额,平衡证人和法院之间的支出 。经济补偿的核实由法院的什么机构决定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由该案件审判长或者合议庭决定是较为适宜的一种办法,审判长和合议庭比庭长或者院长等更了解案件情况,也能直接快速的做出决定通知证人. 4、证人补偿费的获得有依证人的申请获得和依职权主动发给两种。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21 条规定, “法官得应证人的请求, 批准证人受领其可以主张的补偿金."巴西《民事诉讼法》第419 条规定, 证人可以向法官提出补偿其因出庭而支出费用的请求 .经济补偿的发放方式我们认为应该采取证人申请,法院审查发放的方式。证人一般在庭审结束后就会结束作证行为,法院向证人发放申请表,证人填写相关项目并出示车票、户口本等单据,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核实相关单据并发放补助。为了统一各地的办事效率,有必要在将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这样最短的时间,为了保证证人可以尽快的回到生产生活中去,本文认为这一期限限定在2天内较为适宜。 5、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间接成本。由于是不直接产生的成本类型,想要准确计算出间接成本的具体金额有很大难度。除非证人自己能够提出相关证件证明其间接成本外,本文建议对于需要支付间接成本的证人同样按照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对于自己能够提供证明自身间接成本的证人,则应该设立相应的最高补助额,因为巨额的补助除了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外,还有可能诱发证人的道德风险。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有的特殊职业者比如警察等,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不需要也不应该对其给予经济补偿 。 (二)证人经济补偿权利的救济制度 我们建立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其实质是赋予证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有权利既有救济,我们建立完善经济补偿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时建立相对应的救济制度,否则证人获取经济补偿这一权利将形同虚设 .本文认为,证人获取经济补偿这一权利的救济同一般的刑事诉讼权利救济应该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申诉主体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在这里就是证人本身.经济补偿的核实由案件的审判长或者合议庭核实,证人对经济补偿的异议则向法院的审委会申诉。法院审委会在结构上高于合议庭,是法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作为接受申诉的主体对证人来说方便证人的行动,不需要额外的成本支出.审委会在这里的裁决可以视为对第一次经济补偿纠纷的更正,其实施期限同样不宜过长,我们认为以2天为宜,便于迅速解决证人与法院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经济补偿的第一次核实与第二次审委会更正都发生在一个法院内部,证人在作为申诉人的情况下有理由怀疑其中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再设置一级申诉机构,由上级法院审委会作为接受再申诉的机构,期限可惜适当放宽,本文认为以5天内为宜。 (三)证人经济补偿款的追回 发给刑事诉讼出庭证人的经济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面对需要追回的情况,比如在证人被证明故意做出了虚假的证言甚至构成伪证罪的情形下,对证人发放的经济补偿势必需要追回,否则将是国家财产的流失,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如何追回已经发放的证人经济补偿同样需要制度的规范。证人经济补偿的追回需要确立一个前提,否则证人的经济补偿很容易受到权力的侵害,这一前提的标准自然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只有法院确认证人构成伪证罪的,才能通过其他执行手段追回经济补偿款,这是严格限制经济补偿追回制度的措施,目的是减轻证人在作证是的心理压力,给证人更大的精神活动空间。至于具体的追回手段,本文认为可以参照罚金的执行手段,随时发现,随时追缴。也可以通过法院批文等直接划扣证人银行账户里的资金。通过各种层次的方式方法解决经济补偿款的追回。 (四)对重大案件证人的特殊补偿 上面我们提到了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将要面对的各种成本,并一一做了分析。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顾虑最大的往往还是社会安全成本,他们可能面临的人身财产等的安全威胁是阻止他们向法庭作证的“一堵高大的墙”。我们通过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证人的社会安全成本,但是我们还是要认识到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各种制度,在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刑事案件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1、先说事前的重大刑事案件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有组织暴力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证人在出庭作证之后有可能受到犯罪分子同党的报复陷害等。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为这类证人可以通过帮组其迁居、改名等方法防止其遭受到犯罪分子的危害。但是对于迁居等保护措施,其花费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现在的国内房价高企的境况下,靠证人自身的经济实力想要变更住所是很困难的,我们就需要法院从证人的经济补偿经费里面拿出一部分资金,帮助证人完成迁居.考虑到这是一大笔费用,其程序设计必将更加复杂考究 .对于经济补偿款的申请、追回、救济等都需要仔细考虑。本文认为可以参考上文所述的普通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再次基础上通过提高审核级别等方式,保证证人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款,这样做也有利于对证人信息的保密,更好的保证证人的安全. 2、前面我们讨论了事前的重大刑事案件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现在我们再考虑事后的重大刑事案件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我们称其为“证人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建立的考虑是保证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的意外人身财产等损失可以获得及时、充分的补偿。事前的保障措施如果没有发挥好良好的效果,很有可能对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作证的证人产生巨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证人受到伤害之后会通过一个独立的案件惩罚犯罪分子,证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从犯罪分子哪里要求赔偿,但是我们需要考虑到这个时候的执行不能的情况,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话,那么证人将无法获得经济上的丝毫补偿,对于为社会正义做出了贡献的证人,由此给其带来的伤害后果却将会由证人自身来承担,这无疑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成本应该由社会承担,在现代社会,国家,将是最为适宜的承担主体.建立健全“证人保险制度",建立证人档案,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证人给予从分、及时的经济补偿,无论是对于证人或者社会公众,都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 。除了国家负担证人受到伤害的经济补偿款以外,我们还可以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应标准的人身财产保险,如果证人受到伤害的话,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建立健全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我们为刑事诉讼法制化所做出的努力,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要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仅靠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构建其他不同层次方面的制度体系,与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一起立体化的解决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龙宗智.我国刑事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状评析[N].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1日003版 [2]吴丹红。证人为什么不出庭[N].中国妇女报,2006年1月24号第006版 [3]王玉国。论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j]。宜宾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张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j]。河北学刊,2009年3月第29卷第2期 [5]田强.我国当前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与设计[j]。法制与社会,2008年11月上 [6]王玉平.我国刑事诉讼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2年2月刊 [7]王永杰.刑事关键证人的出庭配套措施[j]。南都学坛人文社科学报,2012年3月第32卷第2期 [8]敬雪华,赵靖.刑事诉讼证人补偿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制度设计[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3月第16卷第2期 [9]许娟娟.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7年12月刊 [10]姚莉,吴丹红。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11]刘振岩,方胜鑫,冉宁.困境: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环境[j].理论研究,2010年3月刊 [12]佚铁。证人作证的成本分析[j]。犯罪研究,2003年第4期 Analysis of Criminal Witnesse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CHEN X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Abstract: In the present criminal proceedings of China, the problem is the low ratio of appearing in court and giving testimony of the witnesses. It is an impediment to guarantee the legitimate procedural right of defendant and uphold the normal progres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is paper will put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is problem from the point of perfecting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to compensate witnesses' economic costs of appearing in court and giving testimony; and according to article 63 of the newly revise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article 207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bout refining the stipulations of witnesse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to reach the goal of structuring a practical one to impel and encourage the witnesses to appear in court and give testimony, and perfect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of China.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Key words: appearing in court of witness; costs of appearing in court; economic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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