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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空调、电梯等设备进项税不得抵扣
自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购买设备进行扩大化生产的热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
大家都知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上述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目前,大部分楼宇都需要采购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等设备,那么建筑物中装备的这些电气化设备,其进项税是不是可以抵扣呢?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通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纳税服务网在此提醒大家,请仔细清点本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情况,如果有为建筑物配备给排水、采暖等设备的,这些设备的进项税如果已经抵扣的,请尽快转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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