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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银行收取贷款利息凭什么不开具发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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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收取贷款利息凭什么不开具发票? 近日有朋友打电话问我,银行收取贷款利息不开具发票,只开利息结算单据,请问这种银行自制的利息结算单据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刚好认识一个银行的财务科长,便打个电话了解一下,银行为什么收息不开发票,只开利息结算单据?银行朋友的回答是,利息的计算与收取都是系统自动完成的,而且银行的内控很严格,收取的利息都是按规定全额申报纳税,所以按照惯例只开利息结算单据,而且贷款户也基本上认同这种凭证。 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银行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贷款利息须缴纳增值税,按规定必须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朋友说,我们知道这个规定,所以有贷款户要求开发票,我们也会给他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问,贷款户手上还有利息结算单据啊,你们这样再开发票,不是让贷款户的利息在所得税税前多扣一次了? 银行朋友说,贷款户要求开具发票,我们会要求他交回相应的利息结算单据,并作为开出发票存根联的附件,不会造成贷款户多抵利息费用的。 从前面的交流中,我们发现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按惯例是开利息结算单据,若贷款户有需求,也是会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企业接受服务用于记账核算的凭证应是合法、有效的发票。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收取贷款利息而言,银行可以开具发票,企业也能够从银行取得发票,那么“发票应该是此项业务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用银行自制的利息结算单据入账,必有所得税涉税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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