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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3119-202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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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 2 0.01CCS C 81B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T 31192022代替 DB65/T 3119-2 01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management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2022-12-26 发布2023-02-01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JDB65/T 31192 02 2目 次前言.II引言.IV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26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47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12附录A(规范性)逐级和岗位

2、消防安全职责.16附录B(资料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9附录C(规范性)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23附录D(规范性)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通则.24附录E(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26附录F(资料性)值班记录表.36附录G(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37附录H(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38附录I(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41附录J(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42附录K(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式样.43IDB65/T 31192 02 2-LX-刖 百本文件按照GB/T 1.1-2 02 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3、规定 起草。本文件代替DB65/T 3119-2 01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与DB65/T 3119-2 013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1.4,2013年版6.3.1.2);增加了高位消防水池间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2.1);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显示器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9.4);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9.5);增加了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10.5);增加了机械排烟系统补风口的消防标识要求(见6.3.10.6);增加了防排烟系统固定窗的消防标识要求

4、(见6.3.10.7);增加了疏散走道设置连续型疏散指示标识的要求(见6.3.12.2);增加了“电动排烟窗”的识别类、警示类标识(见附录表K.9)。删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要求(见2013年版5.1.4);删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要求(见2013年版5.1.4);删除了执行其他消防标准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的要求(见2013年版7.6.5.8);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3年版第2章);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3年版第3章);修改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要求(见5.1.1,2013年版5.L1);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组件

5、、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和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要求(见5.3.5、5.4.2,2013年版5.3.5、5.4.2);修改竣工前应对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培训要求(见5.3.8,2013年版5.3.8);修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和维保单位的从业条件要求(见5.5.1、5.6.1,2013年版5.5.1、5.6.1);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标识构成要求(见6.1.1,2013年版6.1.1);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标识材质要求(见6.1.4,2013年版6.1.4);修改了消防设施配电柜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1.2,见6.3.1.3,2013年版6.3.1.1);修改了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

6、3.2.2,2013年版6.3.3.2);修改了稳压泵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2.3,2013年版6.3.3.3);修改了消防水泵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2.4,2013年版6.3.2.4);修改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标示要求(见6.3.4.3、6.3.4.4、6.3.4.5、6.3.4.7、6.3.4.8,2013年版6.3.4.3、6.3.4.4、6.3.4.5、6.3.4.7、6.3.4.8);修改了气体灭火系统标识的要求(见6.3.5.4、6.3.5.5、6.3.5.6,2013年版6.3.5.4、6.3.5.5、6.3.5.6);修改了消防控制室标识的要求(见6.3.9.1,2

7、013年版6.3.9.1);修改了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墙面标识的要求(见6.3.9.1,2013年版6.3.9.1);修改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的要求(见7.2.1.3,2013年版7.2.1.3);修改了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项目和内容的要求(见7.3.2,2013年版7.3.2);IIDB65/T 31192 02 2 修改了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教的频次要求(见附录B.1.3,2013年版附录B.L 3);修改了动火施工的防火分隔要求(见附录B.5.4.2,2013年版附录B.5.4.2);修改了单位电气防火技术条件检测的要求(见B.5.2,2013年版附录B.5.2);修改了单位消防演练的频次

8、要求(见D.5.2.1,2013年版附录B.5.2.21);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修订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玉祥、张辉、董震、董芳芳、张安、孙乐雷、唐剑、刘宏基、王董会。本文件于2010年首次发布,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乌鲁木齐市南湖安居北路1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联系电话:0991-2 817197;传真:0991-2 3112 50;邮编:8300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联系电话:0991-4688313;传真:0991-4688116;邮编:830063。IIIDB65/T 31192 02 2引 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 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 筑物产权、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管理和使用等单位的法定职责。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 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文件。IVDB65/T 31192 02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 13495.1-2 015消防安全标志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

11、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XF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GB 15630、GB 2 52 0K GB 50016、GB 50974、GB 50084、GB 50116、GB 51309、GB 512 5K GB 5037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警示类标识 warm

12、ing identification警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在日常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3.2识别类标识 distinguish identification识别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类别、特征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3.3提示类标识 prompt identification提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功能、状态、位置、使用方法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1DB65/T 31192 02 24总则4.1 单位应当维护、保障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

13、损坏。4.2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4.3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 理。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 责。4.4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 责。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5.1 建设单位职责5.1.1 应当依法取得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结果通知书等。5.1.2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并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发包 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5.1.3 负责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降低建筑 消防设施质量等级。5.1.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长期保存本标准5.3.7条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当建 筑的使用权或管理权变更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全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移交使用、管

15、理单位。5.1.5 在竣工前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标识。5.2 设计单位职责5.2.1 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依法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5.2.2应当按照本标准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和建筑消防设施同步设计。5.2.3应当在施工前将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5.3 施工单位职责5.3.1 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消防设施,不 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5.3.2必须严格按照消

16、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消防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施工,并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5.3.3 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健全的施工质 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消防设施施工规范的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5.3.4 选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质量等级要求和市场准入制 2DB65/T 31192 02 2度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5.3.5 应按相关消防设施施工规范的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经进 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5.3.6 在

17、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自觉接受 监理单位的监督。5.3.7 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当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提供竣工资料,协 助建设单位编制以下资料,并存电子备份档案,长期保存:建筑消防设计文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一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自动消防设施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一一自动消防设施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参照附录I制定)O5.3.8 在竣工前应对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8、,使其熟悉和掌 握本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管理技能。5.4 施工监理单位职责5.4.1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5.4.2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 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5.4.3 应当按照相关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各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 查,未经检查或检查合格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5.4.4 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严禁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消防设 施的施工质量。5.5 检测单位职责5.5.1 从事

1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检测用工具、设备 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5.5.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中级工以上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5.5.3 不得承揽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检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分 公司名义承揽检测业务。5.5.4 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计量认证、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5.5.5 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依法对检测结果负责。5.5.6 检测完成后,应当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

20、,提出整改建议。5.6 维护单位职责5.6.1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5.6.2维修保养执业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中级工以上等级 3DB65/T 31192 02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5.6.3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分公司名义承揽维修、保养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从业。5.6.4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5.6.5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与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定 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消防设

21、施管理单位并协助整改。5.7管理单位职责5.7.1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 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参见附录A。5.7.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执行。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一一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管理配备必要的人员,保障消

22、防设施的 操作、管理人员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五级/初级工以上等级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确保用火、用电消 防安全;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立消防工作考评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消防工作奖惩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注: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可参见附录B制订。5.7.3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确

23、保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 行,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参见附录C制订。5.7.4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参见附录D编 制。6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6.1通则6.1.1标识的构成6.1.1.1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少数民族区域的建筑消防设施标 识宜增加本地少数民族文字。边境口岸区域的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宜增加国际通用文字。6.1.1.2 警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公众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可以辅助简单易 懂的图形符号。6.1.1.3 识别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4

24、DB65/T 31192 02 26.1.1.4 提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可 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6.1.2标识的字体和颜色6.1.2.1标识应采用与背景颜色有明显反差的对比色。6.1.2.2识别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黄色底色,红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红色,边框红色,用白色 将边框周围勾2 mm-10 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 底色。6.1.2.3提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白色,边框黄色,用白色 将边框周围勾2 mm10 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

25、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 底色。6.1.2.4 警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边框白色,用黄色将边框周围勾2 nlm 10 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图形符号采用白色底色,黄色衬底色,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GB 13495.1 的要求。6.1.2.5 当图形符号和文字组合使用时,文字的底色应和图形符号的底色相一致。6.1.2.6识别类标识和警示类标识联合使用时,识别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警示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提示类标识和识别类标识联合使用时,提示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识别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三者同时 使用时,宜采用警示类标识颜色。6.1.3标识的尺寸6.1.3.1地面设

26、置的标识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室外设置的界限标线宽度不宜小于100 mm,室内设 置的界线标线宽度不宜小于50 mmo6.1.3.2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安全疏散指示图和消防控制室的提示类标识的尺寸在保 证清晰、醒目的前提下,根据设置地点面积合理确定。6.1.3.3建筑室内出入口处、防火门和墙面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 inm,高256 mm的长方形 幅面。6.1.3.4设备、管道上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 mm,高100 mm的长方形幅面。在保证清晰醒 目的前提下,可根据设备、管道实际尺寸合理确定。6.1.3.5阀门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 nlm,高100 mm

27、的长方形幅面。6.1.3.6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井等室外设置的标识尺寸应符合GB 13495.1的要求,不宜小 于宽400 inm,高250 mm的长方形幅面。6.1.3.7建筑内部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应当由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 离后,根据GB13495.1中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6.1.3.8标识的偏移距离、偏移角应当符合GB 15630的规定,对于超市、商场等受条件限制,无法满 足设置要求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6.1.4标识的材质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铝塑板等;有触电危险场所的 标识应当使

28、用绝缘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识宜用荧光材料制作,可以加上适当照明;喷 涂、粘贴、镶嵌在地面上的标识应当采用耐磨性较好的材料制作;室外、地下和潮湿环境中设置的标识 应当采用不锈钢板或铜板材料制作,有条件的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5DB65/T 31192 02 26.1.5标识的参考式样6.1,5.1根据设置需要,警示类、提示类、识别类标识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在识别类标识远 离指示物时,应联用指示方向的提示类标识。标识组合方法应符合GB 13495.1的要求。6.1.5.2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式样可参照本标准附录K执行。6.2设置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

29、当按照本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其他单 位参照本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6.3设置原则6.3.1消防供配电设施6.3.1.1配电室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1.2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不同消 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识别类标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机 房、消防电梯等设有自动末端切换装置的最末一级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识别类标识。6.3.1.3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每个防火分区内的独立配电柜和独立分配电装置应有明显区分的识别类 标识。6.3.1.4自备发电机房的

30、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自备发 电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2消防供水6.3.2.1消防水池6.3.2,1.1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6.3.2.1.2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及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 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6.3.2.1.3补水、排水和消防泵吸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2.1.4消防水池分池设置时,连通管的阀门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 设施”警示类标识,连通管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2,1.5高

31、位消防水池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2.2消防水箱(转输水箱)6.3.2.2.1消防水箱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2.2.2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6.3.2.2.3补水、排水和消防出水管路的控制阀、止回阀、流量开关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2.2.4补水、排水和消防出水管道应设置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6.3.2.2.5多个消防水箱并联使用时,消防水箱之间的连通管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2.2.6消防水箱与其他功能水箱(如生活水箱)共用时,应在保证消水箱用水的位置设置警示类

32、 标识。6.3.2.2.7消防水箱间应当设置温度显示装置,应设置“工作环境不低于5”的警示类标识。6.3.2,2.8高位消安水箱间内的实验消火栓应设置压力表,并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DB65/T 31192 02 26.3.2.3稳压泵和气压水罐6.3.2.3.1稳压泵和气压水罐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编号的识别类标识。6.3.2.3.2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的进出口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2.3.3稳压泵的控制柜应设置标明所属系统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功能的标识。6.3.2.4消防水泵6.3.2.4.1房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2.4.2

33、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区域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6.3.2.4.3进出口控制阀、止回阀、压力开关、超压泄压阀、实验放水阀、流量压力测试装置应设置 区分所属系统的提示类标识。6.3.2.4.4控制柜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区域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功能的标识;消防水泵控制柜上的机械应急启动扳手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应设置“非紧急情况下请勿操作”的警示类 标识。6.3.2.4.5自动巡检控制柜应设置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功能的标识。6.3.2.4.6出水管、回流管、试水管应标明水流方向。6.3.2.4.7应当设置温度显示装置,应设置“工作环境不低于5 C”的警示类标识。6.3.2.5

34、 水泵接合器6.3.2.5.1设置地点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和区域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6.3.2,5,2管路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3消火栓6.3.3.1室内消火栓6.3.3.1.1室内消火栓的门确需装修时,应设置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圈占、遮挡”警示类标识。6.3.3,1.2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给水管道应设置与其它系统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6.3.3.2室外消火栓6.3.3.2.1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6.3.3.2.2给

35、水管道的阀门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 识。6.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4.1报警阀组应设置区分系统类型和保护区域的识别类标识。6.3.4.2报警阀组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当未采用信号阀时,应设置具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 阀。6.3.4.3报警阀组联动控制管路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4.4报警阀组实验放水管路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7DB65/T 31192 02 26.3.4.5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地点应设置识别类标识,末端试水装置同时应设置“静水压力 不低于0.10 MPa,工作压力不低于0.05 MPa”的警示类标识。6

36、.3.4.6水流指示器前控制闸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当隐蔽设置时,设置地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4.7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报警阀组上的电磁阀、手动快速启动阀、复位阀应设置 识别类标识。6.3.4.8报警阀组设置的地点应设置温度显示装置,应设置“工作环境不低于5 的警示类标识。6.3.5气体灭火系统6.3.5.1管网灭火系统6.3.5,1.1储瓶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5.1.2储瓶间室内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提示类标识。6.3.5,1.3储瓶间灭火剂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设置标明灭火剂名称、类型和编号的识

37、别类 标识。6.3.5.1.4选择阀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性识别类标识。6.3.5.1.5气体驱动装置驱动气瓶上应设置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性 识别类标识。6.3.5.2预制灭火系统6.3.5,2.1机柜应设置和系统名称致的识别类标识,并设置“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移动”警示类标 识。6.3.5.2.2防护区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提示类标识。6.3.5.2.3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采用的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名称相一致的永久性识别类标识。6.3.5.2.4防护区外的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置识别类标识。6.3.5.2.5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转化

38、开关、紧急启停按钮应设置识别类标识和警示类标识。6.3.5.2.6防护区外的事故排风机及其控制柜应设置识别类标识。6.3.5.2.7当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配置有空气呼吸器时,空气呼吸器的存放地点应设置提示类标 识。6.3.6泡沫灭火系统6.3.6.1消防水池、消防水泵 泡沫消防泵 消防泵控制柜标识设置应符合6.3.2.1、6.3.2.4的要求。6.3.6.2泡沫液储罐泡沫液储罐的罐体上应设置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 的识别类标识。6.3.6.3泡沫混合液管道6.3.6.3.1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应涂红色油漆并标明流向,阀门井应设置识别类和“严禁

39、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控制阀应设置区分保护对象的提示类标识。6.3.6.3.2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控制阀门或消防车接口应设置区分保护对象 8DB65/T 31192 02 2的提示类标识。6.3.6.4泡沫消火栓地下式泡沫消火栓应设置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并应和消火栓有明显 的区分。6.3.6.5操作人员值班室(或设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房间)泡沫灭火系统操作人员值班室或设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房间应当在墙面醒目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规 程和系统流程图等提示类标识。6.3.7干粉灭火系统6.3.7.1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和灭火系统名称一致的永久性识别类标

40、识。6.3.7.2灭火剂储存装置间的入口处应设置和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7.3组合分配系统中,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识别类标识。6.3.7.4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与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相一致的识别类标识。6.3,7.5手动启动装置设置地点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系统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等提示类标识。6.3.7.6干粉预制灭火装置机体应设置和系统名称一致的识别类标识,并设置“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移动”警示类标识。6.3.8灭火器设置地点宜设置提示类标识。6.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3.9.1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6.3.9.1.1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

41、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9.1.2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以下10种提示类标识。一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流程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6.3.9.1.3消防联动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应急照明 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消防水池液位显示装置、消防水箱液位显示装置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区 域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功能的标识。6.3.9.1.4应设置带有录音

42、功能的直播外线报警电话。9DB65/T 31192 02 26.3.9.2手动报警按钮设置地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6.3.9.3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在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部位的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 图。6.3.9.4区域显示器设置地点宜设置提示类标识。6.3,9.5 模块模块箱(柜)的设置地点宜设置提示类标识。6.3.10防排烟系统6.3.10.1 风机6.3.10.1.1风机房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10.1.2风机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6.3.10.2控制柜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与对应风机相同编

43、号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功能的标识。6.3.10.3正压送风口送风口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的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6.3.10.4电动排烟窗电动排烟窗的控制柜和手动开启装置应当设置识别类标识。6.3.10.5 排烟口机械排烟口和手动开启装置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的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6.3.10.6 补风口机械补风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的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6.3.10.7固定窗应设置注明名称的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6.3.11防火分隔设施6.3.11.1防火门6.3.11.1.1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常闭式

44、防火门,请保持关闭”警示类标识。6.3.11.1.2 当防火门作为疏散用门时应当设置符合6.3.12.1的标识。10DB65/T 31192 02 26.3.11.1.3 常开式防火门应当设置“防火门前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6.3.11.2 防火卷帘底部地面应当设置“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6.3.12安全疏散设施6.3.12.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6.3.12.1.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当按照散50016、GB 51309设置“安全出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6.3.12.1.2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期间需要供人员疏散的门应当设置“安全出口,禁止锁闭”警示 类标识。6.3.12.1.3 人员

45、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当设置标明使用说明的“紧急出口”提示类标识。6.3.12.2疏散走道6.3.12.2.1 应当按照GB 13495.1、GB 50016、GB 51309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6.3.12.2.2 商场(市场)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6.3.12.2.3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歌舞游艺放映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当按照GB 50016、GB 51309 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6.3.12.3 疏散楼梯间每层平台应设置“禁止占用、堵塞楼梯间”的警示类标识,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

46、走道应 设置“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警示类标识。6.3.12.4 消防电梯6.3.12.4.1每层应设置识别类标识和“火灾时请勿乘坐电梯逃生”的警示类标识。6.3.12.4.2首层的消防救援人员操作转换开关应设置识别类标识和“非工勿入”的警示类标识。6.3.12.4.3机房入口处应设置“非工勿入”的警示类标识。6.3.12.5辅助疏散逃生设施人员密集的公众建筑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地点应设置标明使用说明的提示类标识。6.3.12.6安全疏散指示图6.3.12.6.1在宾馆、大型餐饮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公众娱乐场所等各楼层的主要入口明显位 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

47、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6.3.12.6.2宾馆客房、餐饮场所、歌舞游艺放映场所、网吧、棋牌室、足浴、桑拿房、台球厅、剧本 杀、密室逃脱包厢的房间门后或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6.3.13消防车道应设置明显的界限标识,并设置“消防车道禁止停放车辆”警示类标识。6.3.14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11DB65/T 31192 02 26.3.14.1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的界限,并设置“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其它车辆禁止停放”警示类标识。6.3.14.2建筑外墙上在每层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处,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识。6.4设置要求6.4.1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设

48、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标识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视读的 障碍物。6.4.2除必须处,标识一般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6.4.3设置标识时,应避免出现标识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识把必需的信息表 达清楚。6.4.4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应牢固,避免倒伏、移位、脱落,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6.5 设置方法6.5.1 建筑墙面设置的消防标识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的墙面。6.5.2 设备上设置的标识可以直接粘贴或采用吊杆、吊链等方式悬挂在相应位置,并确保稳固。6.5.3 把标识固定在标志杆上时,应竖立于其指示消防设施附

49、近。6.5.4 管道上的标识可直接用油漆喷涂在管道表面。6.5.5 地面设置的标识可以采取喷涂、粘贴或镶嵌的方式直接附着在地面。6.6 检查与维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纳入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至少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一次,破损、松动、退色、丢失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7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7.1通则7.1.1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7.1.2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7.1.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 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

50、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 能部门和人员。7.1.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为委托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 维修时限、保养内容和周期、检测范围等应符合本标准要求。7.1.5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 4h的应同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7.1.6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向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7.2值班7.2.1 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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