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赠及抽奖的涉税处理在各种促销手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买赠,另一种是抽奖。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两种促销手段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买赠方式下的涉税问题1.发票如何开具直接影响商场的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企业所得税法下买赠方式不属于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2、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3.买赠方式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抽奖方式下的涉税问题抽奖方式的涉税难点主要在于对奖品的处理。1.增值税应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商场发放的奖品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2.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国
3、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商场发放的奖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在附表一(1)第三列第十五行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在附表二(1)第三列第十四行调增视同销售成本。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表面看上去该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结果,对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很多纳税人觉得没有调整意义。这里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
4、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3.应对获奖消费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