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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青岛理工大学
毕 业 论 文
题目: 招标代理机构作用及存在问题的探讨
学生姓名: 尹星星
学 号: 200722017
指导教师: 王志强
管理 学院 工程管理 专业 071 班
年 月 日
摘 要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逐步推行和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运、应时而生,并在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已成为活跃在建筑市场上的重要力量。招标代理业的兴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力图在客观分析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从行业管理和企业运作两个层面提出规范和促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发展的应对策略、方法和措施。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gradually carrying out and unceasingly consummating of the bidding System in field of construction, tendering agencie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has been Build and developed vigorously in the recent years,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strength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rising of the tendering agency has produced broad Effect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bidding and has brought a Positive role in Propagating and popularizing the knowledge of the law standardizing market competition behavior,Promoting fair trade,improving bidding efficiency, saving construction investment,restraining corruption . Simultaneously,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llow of no to neglect in the industry system, tenderee and tendering agen-cices,which restricts and affects the health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endering agency business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brings the countermeasure,Method and measure to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endering agency from industry management and enterprise operation.
KEY WORDS:Construction projects; Tendering agency;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
第一章 概论
1.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有多种提法,有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亦有简称为工程招标代理的,还有按国际惯例将招标投标作为一个整体称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的,较早时间还有称工程承发包代理的,不尽统一。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代理的规定,也只是规定了“代理人”的概念,《招标投标法》同样是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来对招标代理这一法律行为进行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此概念有了明确的表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综上分析,我们不妨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定义作如下理解:所谓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对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注:在我国,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属国际招标范畴)、材料采购,向不特定或一定数量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招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招标人的一种专业化服务行为。
1.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特征
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不难看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招标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除招标代理本身是一种委托代理性质的法律行为外,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实施的招标活动(即代理合同标的)更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一种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和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法律实践,可以说,招标代理过程本身就是法律实施过程。这就要求实施代理行为的招标代理者要根据工程招标投标法律规定,从委托方的利益出发,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业务,并接受委托者、投标方及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而不能一味追求委托者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违反招标投标规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招标代理是一种服务行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作为工程咨询行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属于世界贸易组织定义的贸易性服务中的知识密集型服务类别,在我国将其归为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这种服务行为具有下列属性:①知识性。工程招标涉及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土木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建设材料选用以及工作计划、工程方案、工期安排、费用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大量实务问题,其专业性极强,涵盖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从而也决定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一项知识密集型的智能服务。要求招标代理者必须熟悉工程建设各项程序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并拥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②服务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业务内涵决定了其服务性。招标代理是代理机构利用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运营资本,为招标人提供的智力服务,该项服务的目标旨在使招标人提高工作效率,并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不同于一般的劳务性服务,它不以劳动时间和劳动量为标淮,而是以劳动效率、工作成果和质量为标准。服务不仅仅体现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也包括项目招标前期和延续工作。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对象是招标人,代理服务应按照建设工程代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受法律约束和保护。③中介性。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招标投标法》将招标代理机构明确定性为社会中介组织,进而确立了其行业地位和中介性质。事实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与投标人联系沟通的桥梁,是政府监督管理招标和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它充当着建设单位与政府、投标者之间的“红娘”,这种桥梁、纽带作用与“红娘”角色也就构成了招标代理的中介性。④独立性。首先,作为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不隶属或依附于委托方,而是独立自主的机构,其与委托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依据合同建立起的经济关系,其工作具有独立性:其次,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独立地做出意思表示,决定了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委托授权独立地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既不能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左右,也不能受招标人的影响,更不能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或受其摆布,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在充分考虑招标人意愿的基础上,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对代理的招标事项根据自己的判断、分析独立地实施具体代理行为。⑤公正性。招标的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如果招标人徇私舞弊,投标人就可能使用不正当手段中标,从而使招标工作失去公正。尽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中是为招标人服务,但它是公正性的服务,且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带主观随意性,不屈从外界压力,也不迁就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片面要求,最终以中介人的身份公正无私地开展业务,并对代理结论和客观公正性负责。
(3)招标代理是一种自愿行为。招标代理与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不一样,它并非《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强制性,一般仅在招标人不具备相应条件时发生。委托人可以委托任何一个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具备相应条件时也可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也可根据客观条件拒绝委托。因此,招标代理是建立在委托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的。
(4)招标代理是一种有偿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同所有的企业一样,它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按照市场法则,它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帮助委托方提高办事效率、增加效益,委托者理应支付相应的酬金。按劳取酬、有偿服务是招标代理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条件之一。招标代理机构要想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就应努力掌握各方面准确完整的信息,通过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使招标投标效果得到充分的体现,最终让委托方满意。
1.3国内外现状简介
1.3.1国外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
工程招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组织工作复杂,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为保证招标的经济性和时效性,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招标执行机构,并由其全权负责整个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国际上,不同国家和经济组织的工程招标组织形式不尽相同,其招标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具体权限不完全一样。从各国情况看,招标机构有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有政府机构或私人机构,有行政性的或营业性的。现分别介绍如下:
(1)政府工程,招标机构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①常设的中央招标机构。目前有少数国家设有全国性的中央招标机构,如科威特的中央招标委员会和韩国的调达厅。通常这些国家规定:对政府部门的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均必须由中央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则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各主管部门自行招标或直接购买。
②非常设的政府招标机构。多数国家没有设立常设性的政府招标机构,而是根据具体项目的招标要求,按项目的部门隶属关系设置临时性的招标委员会。可以由发包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其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即业主)组织,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公共工程部门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来组织,还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组织。招标结束后,该机构即予解散。
③专业咨询公司。有些国家则把招标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有资历的和公正的专业咨询公司进行,一般由咨询公司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以及评审投标书等项工作,委托部门则负责监督咨询公司的工作、审定招标评审结果、做出最后的授标决定和签订承包合同。实施部分委托的国家如美国,其公共工程项目业主通常聘请专业工程咨询公司完成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
(2)私营项目。若采用招标方式,多数由工程业主的董事会组织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进行招标,有的也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招标,其权限由董事会确定。
(3)国际金融组织货款项目。例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项目,一般均要求借贷国家及其有关项目执行机构按照贷款协定的条款,通过一家专门从事采购的公司协助采购货物和设备、选择上建工程承包商和聘请咨询专家。
1.3.2我国招标代理业现状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最初主要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由于一些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推动下,一批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运而生,从而也诞生了一个新型的中介服务行业—招标代理服务业。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该公司承担世界银行等国外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业务,主要是为了解决贷款单位缺乏招标经验、不熟悉国外贷款方有关招标的规定和繁琐的报批程序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利用国际招标公司集中和专业化操作优势,加快项目实施的速度,保证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采购效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制度,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我国招标代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进动力。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次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颁布。作为《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代理配套制度的两个部门规章,前者,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市场准入,是保证招标代理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前提;后者,对业主自行招标作出限制,为委托招标提供充足的任务源,是招标代理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随着两个办法的相继出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迎来了前所没有的发展良机,并迅速兴起。各地招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从业队伍日益壮大,业务规模蒸蒸日上,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繁荣景象。以四川为例,从1999年6月21日省建委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起步,2000年3月6日,首批35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取得资质,其中仅甲级(临)1家,乙级13家,丙级21家[2s1。到2005年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已达261家,其中甲级增至26家,乙级178家,暂定级57家,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人员5918人。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发展势头之迅猛。
1.4研究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建设领域得以奠立并逐渐步入法制化健康发展轨道,从而也孕生了一个新兴中介服务行业一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业。十多年来,我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无到有,业务从小到大,从业队伍和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以来,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出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业更是异军突起,得到了方兴未艾的迅猛发展。截至2006年8月,全国已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864家,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千家。
工程招标代理业的出现和发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显著成效,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工程招标项目都实行了委托招标,如四川、山东等地招标代理的覆盖面已占招标项目的80%以上。实践证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机组成的社会中介组织一分子和工程咨询领域重要角色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规范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推进工程建设管理社会化、专业化,遏制工程领域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招标人节约了大量资金,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
但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时间不长,当前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本身对其业务工作内容认识仍不全面,招标代理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局限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代理上,呈现出同质低层次无序竞争的不良趋势,代理服务质量水平整体不高,没有真正发挥其作为专业机构的特长和优势,招标代理机构具体项目运作不够规范,法人内部约束机制有待建立健全,代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亦亟需完善,诸多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招标代理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针对存在问题,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行业质量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是保证和促进招标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每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谋生存求发展必须面对并加以妥善解决的一大课题,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同时,国内目前对该行业的发展历程、现状和问题应对还相对缺乏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现有研究成果尚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1.5研究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的逐步推行和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运、应时而生,并在近年来得到蓬勃发展,已成为活跃在建筑市场上的重要力量。招标代理业的兴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力图在客观分析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从行业管理和企业运作两个层面提出规范和促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发展的应对策略、方法和措施。主要研究工作和成果如下:
①阐明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概念,并对其特征及性质进行了分析和归纳。
②探究了招标投标制度形成背景及其意义,并介绍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现状及
国外工程招标组织形式。
③从法规体系、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论述了招标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④系统、客观地论述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发展基本情况;通过分析和梳理,基本理清了该行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⑤针对行业现实情况,以现行法律和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从行业管理和企业自身运作两个层面对如何规范和促进招标代理业的发展进行了具体思索,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且具有一定理论参考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作用
2.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法律角度确定了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能作用。作为招标代理队伍主力军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同于《政府采购法》中定义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性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而同该法规定的另外一种形式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一样,其提供的是一种有偿服务。该项服务的资格需经国家招标投标主管机关的严格认证,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2.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当前,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通常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①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委托代理报酬;②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③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④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⑤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⑥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①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②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依法独立完成招标代理工作;③向招标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取得招标人的支持和配合;④协调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关系;⑤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⑥不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⑦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
上述权利和义务也进一步表明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交易中所承担的重要职责和其在工程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2.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性质、地位和职能注定了其要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扮演法律咨询顾问、代理人、组织人等重要角色,它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招标活动的纽带。我国多年来推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制度的实践亦证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交易、提高招标效率、节约建设投资、遏制腐败等诸多重要作用。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培育和积极规范下,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并通过自身努力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但是,欣欣向荣和成绩斐然的背后,同样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1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仍有较多带半官方性质的事业法人取得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甚至还有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取得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前者大多挂靠在各个专业主管部门,带有部分行政色彩,主要是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开展业务,使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使招标人屈于行政压力难以选到真正称职尽责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方面也缺乏相应的经营自主权。并且,部分招标理机构的专业人员不是真正的专职人员,他们同时挂靠多家单位,甚至有些人员还在政府有关部门或投标单位工作,很难保证其在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时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此外,还有一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了业务不惜沦为招标人的附庸,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受招标人摆布,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一切,都可能会导致招标代理工作及招标结果失去应有的客观公正性,也势必影响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整体不高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与经济竞争性的专业服务活动,需要其从业人员具有多学科工程专业知识、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较强的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等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干练的语言表达和协调各方办事的才能、娴熟的信息管理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但目前工程招标代理人员现状与此尚有较大差距。
大部分从业人员来自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或其他行业,尽管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也可能曾参加过一些招投标知识培训,但对招标工作的程序严密性认识不足,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仍不够熟悉,组织工程招标投标运行实施的实务能力还比较欠缺,尚不能完全胜任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需要;何况,由于现阶段国家尚无统一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标准,招标从业队伍中亦不乏滥竿充数者,他们缺乏代理工程招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更谈不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能力:部分招标代理人员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甚至违规乱纪。
3.3招标代理工作质量难尽人意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效果,主要取决于招标代理人员的水平、素质的高低。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水平、素质的不相适应,加上部分业主对招标工作的过多干预,以及招标投标监督机制疲软,必然导致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的不尽人意:
(1)招标文件粗制滥造
招标文件是指导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成败。当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情况不容乐观。一些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大部分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还不具备全面、系统地把握招投标全过程各环节活动的整体协调控制能力,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多系东拼西凑、相互搬抄而成,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又缺乏严格的校对和审核把关,由此炮制出笼的招标文件存有以下几种不规范现象(如图3.6所示)
一是招标文件内容不完善,逻辑关系不严密,条款相互矛盾,语意含混不清,存在较多漏洞,让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无所适从,为此,引发了不少招投标争议和投诉,甚至还导致了一些项目的招标失败。二是招标文件生搬硬套,缺乏招标项目针对性和各异性,对投标人滥提无理要求(如某监理项目招标,工程投资2000万元左右,工期一年半,某甲级招标代理公司竟然要求监理单位常驻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否则按500元/人·天扣减监理费)。也常常出现将不同地域、不同阶段、不同类别工程的招标要求混淆错用,或罗列在同一份招标文件中,甚至有的己加盖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章的招标文件里还多次出现其他工程项目名称,在业界传为笑柄。三是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过关,存在错项、漏项、工程特征与工作内容不完整、工程量计算不准确等问题,使中标价不能反映工程真实造价,易引发工程索赔和合同纠纷,使项目业主难于控制工程投资和进度。四是评标办法不科学,评价项目及分值标准设置不合理,有些分项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也给评标专家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评标结果往往偏离择优原则,既不能使招标人满意,也无法让多数投标人信服。五是在招标文件中不列明合同主要条款,也不约定履约保证金,以至于中标人和招标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常常发生争议,甚至久拖不决。六是在招标文件中滥设一些无理或模棱两可的废标条款,让投标人诚惶诚恐,造成大量的无理废标和招投标各方资源浪费。
(2)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由于我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出机制至今还未完全建立,监管机制相对疲软,现有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尚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况且部分招标代理人员本身政策法规水平不高,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缺乏诚实信用,违法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如图3.7所示:
具体来:
一是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个别投标人提供种种便利,甚至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如资格预审文件和评标办法量体裁衣,为特定投标人定身打造。二是听从招标人摆布,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故意抬高门槛,增设附加条件,排斥和限制有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竞争。三是迫于招标人压力,在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中有意识地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或陷阱,让投标人利益受损还有苦难言。四是招投标组织实施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如不按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活动有关环节时限不合要求,接收逾期送达的标书,将未开封的投标文件直接送交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等。五是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获取的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如有意或无意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名单及评标细节信息等。六是擅自修改评分标准,扰乱评标活动。如北京达华招投标代理公司在代理宜宾市高速公路客运站工程中,擅自将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商务标评分标准修改,导致备案的招标文件与评标专家依据的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分标准不一致,造成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3)招标答疑草率马虎
招标答疑是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经过现场踏勘后必须进行的一项程序,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很重要的工作内容。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常常忽视这个环节的重要性,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和其他招标条件提出的问题,既没有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思考,又不寻求有关技术支持,便草率作答,在整理招标答疑纪要上也未做到字斟句酌,以至于有的答疑纪要没有对症抓药,答非所问,内容含糊,甚至同一份纪要对不同单位从不同角度就同一事项提出的问题亦有多个内容互斥的答案,让人“疑”上加“疑”,使投标人更加茫然无措。
招标答疑纪要不严谨,也同样会诱发废标,如某乡镇卫生院招标,有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90天工期要求太紧,询问工期可否延长,招标代理公司的书面答复是“工期不得调整”,结果导致好几家工期较90天提前的投标人因此被评标委员会判为废标。
(4)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环节不作为
评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应如何作为,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评标工作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依法进行,但也绝不意味着与评标有关的一切工作均由评标专家承担。事实上,评标专家在招标活动中介入的时间很短,其评标工作不可能离开招标代理机构的协作配合,评标的大量准备工作和善后工作、以及评标中的辅助性工作、事务性工作,仍需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例如制订评标过程相关用表、询标文件传递、评标软件操作、评分汇总、评标记录和评标报告整理、承包合同与询标记录的对应性核查等。而目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则在评标阶段当甩手掌柜,以不干预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协助工作。如某项目招标,十九家投标单位,当时当地政府有文,不允许搞资格预审,评标时,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竟然以避嫌为由,离开评标室,对招标文件解释和询标以外事宜一概不予协助。
此外,在评标过程中,有些招标代理工作人员面对评标专家错误理解招标文件关键条款的言论或不按规定评标的明显失当行为,亦听之任之,既不向评标委员会善意提醒或解释,晓以利害,也不向招标人和监督人员报告,而任其发展,最终导致投标人投诉,及至评标失败。如某医院项目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两名业主代表对两家实力相差不多的甲级单位的技术标,竟分别打出了70分左右的分差(满分为100分),导致投标人对中标公示结果不服进行投诉,虽主要责任在违规专家身上,但招标代理机构亦难辞其咎。
(5)招标代理后期服务欠缺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活动后期的作为表现,同样会影响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的整体质量。目前,一些招标代理公司还尚未介入招标人和中标人间的合同谈判工作,更谈不上在合同实施阶段协助招标人解决因招投标后遗症产生的合同纠纷。尽管合同主要条款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还有较多的合同细节问题还需在合同签订前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招标人和中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不同理解导致的分歧也需要进行沟通协调,中标人承诺能否兑现亦需要通过将其全部纳入合同来进行约束。若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其中进行解释、协调、核实把关,一来不利于合同顺利签订,二来也可能为合同实施留下争议祸根。同时,一些招标代理公司内部管理也未跟上,既不进行项目总结,又不开展后期跟踪回访,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又如何能改进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6)招标代理工作缺乏工程技术含量
工程建设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应用学科广,科技含量高,从而决定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别于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殊性。但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实践,却未体现出其应有的工程技术含量,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还停留在低层次的“程序型”代理阶段,代理质量呈低水平同质化趋势。
目前,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还比较缺乏懂法律、精技术、晓经济、善管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结构也不甚合理,尚未形成由多专业、多工种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人员协同配合、共同工作的专业团队,缺乏开展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所需的强有力技术支撑。尤其是那些在工程招标代理队伍中占有很大比例的专职招标代理机构,他们业务单一,很难积聚工程建设行业中的高层次人才。再加上一些招标代理对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片面性,仅满足于保证招标程序上不出差错,而未真正站在业主立场,从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投资效益角度来思考问题和开展招标代理咨询工作。由此而形成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也就相对缺乏工程技术含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优势也就仅仅体现在对招标程序较业主更为熟悉而已,自然无法让业主满意。
3.4招标代理机构过多,市场竞争无序
由于我国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招标代理资质类别较多,大多门槛不高,而该行业业务收入又相对见效快,加上部分代理机构为申报资质弄虚作假,以及资质主管部门审批尺度掌握不严,造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量急增,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但市场又相当有限,代理机构过多过滥,必然导致市场的不规范竞争。
目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竞争行为主要有:①低价竞争。受利益驱动和业主制约,招标代理机构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如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整个招标业务(包括编制标底)所收代理费仅为工程投资的0.08%,而按国家标准应为0.4%~0.6%。②巧立名目乱收费。为填补代理费的不足,就出现了找窍门、走捷径等乱收费、高收费违法、违规现象。诸如超过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工本费限额(如四川为150元)出售标书、变相强制投标人购买标书电子版、违规收取报名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图纸资料费等等。如笔者单位去年底参加某县垃圾处理厂监理投标,便被某国字号招标代理公司收取了1500元的图纸制作费,否则就不发招标文件。③重关系,轻业务,甚至搞不正当交易。有的代理机构主要是依靠社会关系或通过提供回扣、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其工作重心主要是放在发展经营各种“关系”上,而不是想办法提高自身 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来达到以质取胜。为了关系,对招标人无原则地迁就顺从,想方设法钻政策空子,甚至实行虚假招标。④滥设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扰乱代理市场。少数高资质级别招标代理公司在各地开设了大量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而公司总部又缺乏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常常只收费、不负责,尽管大多分支机构既无办公场地,又无专职人员,组织松散,代理质量低劣,但仍凭借其公司的牌子和业绩多等优势承接了许多代理业务,甚至在有的地域近乎形成垄断。如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曾于2006年6月对在川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8家省外招标代理机构的入川执业情况进行过一次专项检查,仅有3家合格,其余5家均需整改。⑤无代理资格(包括使用逾期失效的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或通过资质借用挂靠承接代理业务。⑥伪造从业资格证书或代理业绩骗取代理业务。⑦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与招标人签订阴阳合同,借此逃避行业检查或同业监督。如图3.8:
3.5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建设滞后,管理松散混乱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兴起的时间不久,发展还不成熟,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建设的一些做法和理论还在探索之中,在外部环境和单位自身条件的制约下,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内部建设方面还或多或少存在人员设施不到位、组织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未建立、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如:①少数代理机构尚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更不要说配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资料,若遇检查其便临时租用(借用)办公地点和办公设备予以应付。②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队伍不稳定,也不重视人员培训教育和内部总结交流工作。有的单位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有的单位从业人员老化;有的单位人员更换频繁且不办理备案手续。③部分单位组织机构职责不清,较多单位尚未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缺乏严格的审核把关和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其内部分若干部门,单位仅对各部门下任务指标收取管理费,放任各部门自行操作,缺乏统一审核管理,因而造成招标代理行为管理的混乱局面。④财务管理存有漏洞。有的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出售和投标保证金收退混乱,甚至不记账。⑤大多代理机构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其员工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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