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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综合项目施工船舶安全管理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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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 1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要求 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 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方法 5提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安全管理落实。 第一部分 船舶安全管理要求 1.1 船员管理通用要求 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二、全部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饰演角色和掌握知识。 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立即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检验、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全部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需经所在船舶相关责任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它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通常情况下,船舶应最少确保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确保随时能够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它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 五、全部在船人员必需保持仪容整齐。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需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需设置专员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私自挪作她用。责任人及维护统计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这类设施设备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给予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全部些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它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严禁全部没相关人员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它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需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它船舶时,必需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靠安全网,全部上下船人员必需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九、船舶作业空间相对狭小,为满足安全作业需求,各在船人员应在责任人安排下,有序统一进行船舶整理清洁工作。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对船舶休息及作业区内防滑、防冻、防风、防绊跌情况进行检验,作业区内全部作业机具、索具全部应妥善摆放并固定;作业区防护栏杆等被动防护设施应随时保持完整及可靠支撑。 1.2船员安全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种类包含: (一)新职员培训; (二)转岗或岗位面临风险发生改变时培训; (三)法律法规要求培训; (四)企业规范及中国强制性要求和提议性法规、规范和标准培训; (五)岗位职责和专业技能培训(包含关键性设备培训); (六)安全环境保护意识培训等; (七)应急处理培训; (八)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相关培训; (九)其它培训; 二、前五类培训应该由船舶管理单位依据实际需要按期举行;⑥-⑧类培训应该由所属船舶指定专员进行专业培训;其它培训视情况由船舶管理单位、船舶或相关单位组织。 三、安全培训活动必需按要求推行签字确定手续,并留下统计。 四、激励船员参与外部各类船舶相关取证培训。 1.3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航(作业)前准备会 (一)会议由施工单位或船舶管理单位责任人召集、主持。船舶外出实施生产任务需经过高空障碍物、海上航行(作业)等时,必需在开航作业前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二)会议部署航行(拖航、作业)任务和准备工作及要求;交待航行(作业)(拖航、作业)安全注意事项、船舶航行(作业)区域水纹及气象、桥梁、船闸、架空和海底电缆、有影响船舶及构筑物情况,拖航编队、避风(休息)锚地、预防搁浅触礁在内安全方法。 (三)会议应研究此次航行(作业)中可能存在问题处理措施,落实相关方法。 (四)当两条及以上拖轮同时拖带一艘船舶时,应指定其中一条拖轮负责担任航行(作业)中总指挥工作。搁浅触礁 (五)如遇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船(作业)时,可临时召开航前准备会议。 (六)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船舶应在船舶适任证书要求航区内航行(作业)。 (七)和会单位、船舶应将会议情况统计留存,船长应将开航前相关出航准备及部署开航工作情况在船舶日志中给予统计。 (八)航前准备会议后,和会者应将会议要求立即向相关人员传达落实,以认真落实会议部署准备工作,保障航行(作业)安全。 (九)船舶抵港靠泊前,相关人员应和船长联络,明确靠泊方法,以利相互配合,保障靠泊安全。 二、航次会 (一)会议由拖轮(主拖船)船长主持,参与人员:有参与航行(作业)船舶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会议研究部署本航次任务、安全方法并做出决定,由拖轮方做好会议统计,和会人员签认。 (二)拖带打桩、起重、方驳等船舶经过高空障碍物时,会议上应周密研究通航高度和水情、气候改变,在确保安全经过情况开航。拖轮(主拖船)负责对被拖船高度审核,并做好统计,请被拖船船长(驾长)签认。 (三)在外地施工船舶完成任务后,需要拖航时,由船舶所属单位或承租单位发拖航通知单,注明拖航任务,提出安全方法。由主拖船船长主持召开航次会议,部署本航次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统计,和会人员签字,必需时企业安全、设备部门派人参与,经过高空障碍物时,按上述第二条要求办理。 三、日作业会 (一)每日航行(作业)前,由船长主持,全体船员参与,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并部署本航次(当日施工作业)任务和安全方法及相关准备工作并统计在《船舶日志》内。 (二)在经过高空障碍物前,船长应向全体船员部署桩架、起重臂或其它最高物件起落作业内容和安全方法。 1.4船务会议制度 一、船务会议应每个月上旬召开一次,由船长(或驾长)主持,全体船员参与。 二、船务会议关键内容 (一)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情况,并提出本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及目标。 (二)各部门汇报交流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研究处理存在问题; (三)研究处理行政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业务技术学习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并改善管理措施; (四)表彰好人好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加强船员之间团结,搞好部门间协作和配合。 三、船务会议由船长(或驾长)指定专员统计,会议统计簿由大副负责保管,驳船应由驾长保管。 四、接收项目部组织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 1.5 工程船舶拖航调遣安全管理要求(海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船舶水上调谴施航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中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令法规,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一项关键内容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必需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要求相关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需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依据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安[]215号文颁布《中国船舶汇报系统管理要求》要求,参与船舶汇报系统并接收指导,根据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甚高频VHF及其相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通畅。 第四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拖带航行(作业)。 第五条 调遣拖航任务实施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具体周密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用船单位立案。 第六条 依据生产调度安排,由用船单位责任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员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监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相关人员,依据本要求制订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据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拖轮或多拖轮实施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管理指挥。 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订拖航计划,制订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遗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订后须经船舶管理单位审核,报请相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同意,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要求,不含有拖航安全技术要求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实施拖航任务,均应签署拖航协议,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水上运输安全航行(作业)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出航前应编制《拖航计划》,明确此次航行(作业)中编队、航路计划、锚地选择、关键航段操控事项、按要求要求拖航计算资料、应急处理等内容。在具体实施方案中还应包含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法、应急安全方法等。 第十三条 拖航任务完成后,船长应立即组织工作总结,并向相关部门汇报,相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实施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十五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船舶管理单位安监部门和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航实施方案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统计;被拖船船长、船员也应参与航次会。 第十六条 根据拖航实施细则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主拖船船长负责组织对全部拖航船舶进行检验,严格根据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验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验,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必需给予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于达成封舱加固标准。 第十七条 租用外单位拖轮实施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立即联络负担拖航任务主管部门,获取其同意拖航计划抄件,方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十八条 实施拖航任务前,全部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要求,配置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和多种应抢救护器材。 第十九条 依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淡水、燃油、食品、抢救用药品等相关生活保障用具,并按相关要求配足储量。 第二十条 拖航前必需对船舶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要求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拖航启航前,应根据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全部文件、证书,包含调遣令、封舱加固检验核验统计、经审批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拖航适拖证书,和航线海图、潮汐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启航前调度和船长均应立即掌握拖航航区气象情况,如遇有超出船队抗风等级大风、大雾、能见度不良、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五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标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相关方面汇报启航情况、启航时间、估计抵达目标港时间,并认真实施常规航行(作业)汇报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标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相关方面汇报航行(作业)情况、包含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一)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需随时守望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信号。 (二)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依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验拖缆磨损情况立即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觉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留值船员一起登上被拖船进行安全检验,立即处理发觉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三)被拖船上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必需对被拖船全船水密封闭设备,船舶首位吃水高度及拖航设备和活动部件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需定时检验,并按时汇报拖轮及被拖船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统计在被拖船“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四)被拖船上留值船员,必需每日定时对船上全部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统计。 (五)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船舶时,对经过水域上空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水域时,应事先依据相关部门提供正式资料或实测,正确掌握船高度、宽度,依据潮汐情况,确定不限超时方可经过,在经过上述水域时必需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员瞭望。 (六)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气象预报,立即做好防风和避风准备,避风期间必需随时注意观察天气改变情况,根据相关要求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二十六条 拖航期间,出发港、目标港拖航主管部门、调度等相关方面均应安排作业人员昼夜值班,保持和拖航船队联络,当接到拖航船队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汇报,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并立即部署和采取应急方法。 第二十七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船长应依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部署采取应急方法,如情况严重或无力处理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汇报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二十八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正确汇报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汇报,主动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本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私自离去。 1.6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第一条 本规程适适用于海上航行(作业)、避风主拖船舶及被拖船舶(包含平台船)。在海上实施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出12小时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在海上拖航时间超出12小时船舶应参考本规程实施。 第二条 航程界定: (一) 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作业)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正确知道预报天气情况)以内能抵达目标地航程。 (二) 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出48小时以上才能抵达目标地航程。 第三条 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要求航区内航行(作业)、被拖航。超出要求航行(作业)(作业)区域船舶,必需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实,采取切实可行安全方法。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船舶航行(作业)、拖航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 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船舶检验部门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用船单位负责召集拖航任务实施单位等相关人员对封舱加固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布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统计。 第五条 船舶管理单位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根据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验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验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必需给予整改直至达成封舱加固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拖航船舶适航证书。 第六条 用船单位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验船体结构强度并确定船舶拖航时含有足够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港口。 第七条 应尤其注意检验用于拖带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船体结构,若发觉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合适而有效加强。 第八条 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多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要求。 第九条 全部露天甲板上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 全部舷窗及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水密关闭。被拖船舶船员居住舱室,其活动式风暴盖可安置在舷窗及窗就近处。无风暴盖舷窗、窗应以钢板或其它有效方法作防护,船员居住舱室通向露天甲板出入口门,除留随船船员出入必需之外,其它均应关闭。 被拖船舶,其在主甲板以下舱室舷窗,不管是否有风暴盖,均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方法作防护。 在主甲板以上第一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舷窗,如无风暴盖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方法作防护。 在主甲板以上第二层上层建筑及甲板室舷窗,如无风暴盖装置,应在外侧以钢板或其它有效方法作防护。 在主甲板以上第三层及其各层上层建筑、甲板室舷窗;其外侧防护方法,可依据拖航航区及船舶上层建筑、甲板室位置、方向和验船师商议而定。 第十一条 全部双层底间舱及水舱顶部人孔盖,均应以螺栓紧固封闭确保水密。货舱、二层舱室、机舱舱壁上水密门均应封闭。 第十二条 全部舷边泄水孔、进水孔、排水孔自动止回阀应检验其有效性。 无船员居住被拖船舶,其水密门窗、甲板及舷边封闭开口和上述进、排水孔阀等均应封闭并作冲水试验。 第十三条 全部舱口,通风筒,空气管等均应按封闭要求作妥善安置及封闭。 第十四条 有防浪盖板锚链孔应将盖板装妥,锚链管应用防水物堵塞,并包扎封严,确保在海浪冲击下海水不进入锚链舱;但该项方法应不影响紧急抛锚。 无人居住被拖船舶及非机动船舶锚链管应水密封闭。 第十五条 露天甲板舷墙板上排水活动挡板必需开启灵活,甲板上流水口及流水孔必需确保通畅。 第十六条 全部货舱内污水沟、阱,双层间舱、空舱,隔离舱,油、水舱等均应有测量装置。应注意露天甲板各油水舱柜测量管系封盖密封性。 第十七条 进行出海封舱工作时,应注意到在海上拖航时,船上各舱室能便于拖航留守值班人员轻易而快速抵达。 第十八条 锚设备及系泊设备 (一) 通常船舶锚和锚链应按规范要求配置,特殊工程船舶锚设备,应按特殊船舶要求配置。 锚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在紧急时能随时可用。若被拖船舶原无锚设备装置,则应最少配置一只锚及五节长锚链作为应急抛锚之用,锚链可用破断负荷相等钢丝绳或纤维绳替换,但其长度不得小于150m。 (二) 若被拖船舶无起锚机械装置,置于锚链舱内或甲板上锚链,当抛锚时锚链投落均应快速无阻。 (三) 被拖船舶应备有足够及适宜系泊缆索。 第十九条 舵设备 (一)若在拖航中需要使用操舵设备,应确定被拖船舵传动装置、舵机等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二)若在拖航中不需要使操舵设备,应将舵位固定在正中位置 若要将舵位固定在一定角度,则应和拖船船长商议确定。 (三)对已经固定舵位舵,如在航程中需要用舵或转换舵角,事后应将舵重新固定。 第二十条 螺旋桨 若被拖船舶上无拖航留守船员或有推进器设备而不用者,应将推进器设备尾轴和主机轴脱开或将其固定,使其在海上拖航时不能转动。 第二十一条 舱底排水系统 (一)全部被拖船舶舱底泵、压载泵或其它种类排水泵,连同上述各泵管系和吸口应进行效用试验。 (二)各船舱底水支管吸口处过滤器有合适防护装置。 (三)无人居住船舶上全部进、排水阀应紧密关闭,并在手柄绑扎止动钢丝或采取其它有效预防阀松开方法。 (四)有些人居住被拖船舶,除了因航行(作业)或船舶安全和船员生活必需外,全部进、排水阀均应按上述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稳性 (一)被拖船舶稳性资料,包含被拖船舶所核实拖航状态下出港及抵达目标港稳性计算书。 (二)通常船舶于出航条件下初稳性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特殊工程船舶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平台等吊杆或吊车、工程设备和其它在甲板上设备,在合乎船舶稳性和设备安全标准下应放落或拆下加以紧固固定。 (四)被拖船舶压载水舱、水舱、油舱等多种液体舱压载应依据稳性计算书所要求核载工况配载。 第二十三条 首吃水及尾倾 (一) 考虑到降低被拖船舶摆动、偏航及含有很好适航性,在出航时应有合理尾倾。 (二) 被拖船舶拖航出海时,船首吃水及尾倾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 (三) 囤船形式被拖船通常在拖航时可保持着首、尾吃水一致。 (四) 若被拖船舶为了保持一定尾货,以压载或载货来调整吃水,则应从船舶总纵强度相关方面考虑,合理分布负荷,压载水舱压水必需压满,货舱或其它舱室装货或其它物品必需作有效固定。 (五) 无人居住被拖船舶其离港时首吃水应在首吃水标志处用合适方法显著地标志出,方便拖轮上暸望船员在拖航途中能识别被拖船舶首部吃水是否有异常改变 第二十四条 信号设备 (一) 按要求配拖船及被拖船舶多种信号设备,如号灯、号型、号旗及音响信号器具等。 (二) 无人居住被拖船舶,在整个拖航途中应备有足够能源以供给全船航行(作业)灯显示。 第二十五条 拖船及被拖船舶应按相关要求配置数量足够救生设备。 第二十六条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若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足够居住舱室,卫生设备及厨房设备;并应依据拖航航行(作业)时间,配足船舶燃油、淡水及船员食品贮备量。 第二十七条 装载货物、机械、设备等物品稳固绑扎 (一)若被拖船舶在舱内装有货物、机械、设备等,应将这些货物、机械、设备处于良好装载情况。若在甲板上装载货物、机械、设备,应作有效稳固绑扎。 (二)在甲板上装载多种超大型及重型机械和设备,应将甲板负载计算及绑扎方案要报验船师审查后固定。 (三)船上全部各类舱室内物件,在航程中会发生移动而造成妨害船舶及人身安危均应作有效紧固绑扎。 第二十八条 被拖船舶在拖航时,如有留守船员居住,应备有和拖轮作有效联络通信设备。 第二十九条 被拖船舶应按规范配置堵漏防损器材。 第三十条 打桩船桩架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固定 (一)无搁置架打桩船桩架固定 桩架后倾变幅到一定角度,吊装其专用撑杆,利用撑杆将桩架可靠地和甲板固定。 用ф4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周围设有专用耳环)和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紧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二)有搁置架打桩船桩架固定 桩架后倾变幅,先将桩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将桩架可靠地和搁置架锁紧固定。 用ф30以上缆风钢丝绳将桩架(顶部周围设有专用耳环)和甲板(设有专用耳板)锁定固定,注意使左右舷缆风钢丝绳锁紧力均衡。 第三十一条 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时打桩船桩架变幅到要求角度锁紧变幅机构,桩架可不进行固定;但桩架上活动物品、缆风绳须按要求捆扎、锁紧。 第三十二条 旋转式起重、抓泥船臂架固定,先将臂架在搁置架上搁妥,再将臂架可靠地和搁置架锁紧固定。 第三十三条 扒杆式起重船臂架固定,将臂架前倾变幅到本船要求角度,用缆风钢丝绳将臂架(设有专用滑轮组)和甲板(设有专用滑轮组)锁紧固定。 第三十四条 桩架及起重、抓泥船臂架上活动部件、各类钢丝绳均要求和桩架、臂架捆扎牢靠。 (一)长途拖航前其起重钩头用角钢或其它材料做成骑马卡可靠地焊接固定在甲板上,不许可有滑动位移现象。 (二)短途拖航其起重钩头要求牢靠捆扎在桩架、臂架或甲板上。 (三) 长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焊接固定在抓斗座内,短途拖航抓斗要可靠地固定在抓斗座内 第三十五条 桩锤捆扎固定 长途拖航及避强热带风暴必需将打桩锤从桩架上卸下,用角钢或其它材料做成骑马卡和三角挡板型式,横向焊2~3道骑马卡卡住锤,两端各焊二块挡板挡住锤,将打桩锤可靠地封固在甲板上,不许可锤有滑动位移现象。封固好打桩锤用帆布罩好并将帆布罩绑扎牢靠。 打桩船短途拖航及避热带风暴可不卸打桩锤,但打桩锤,必需置于搁置座上和桩架捆扎牢靠。 第三十六条 平台船 (一) 拖航前应提交:平台操作手册、拖航阻力计算书、运载物件强度计算书,并应选择对应功率拖船,拖船并应有相当在20m/s风速情况下制动及操纵平台船安全贮备拖力。 (二) 尤其注意自升式平台船桩腿楔紧系统,对楔紧系统上下楔块应作仔细检验,要确保每个楔子全部紧贴着桩腿和船体,以防在拖航中桩腿活动,而受到过大应力。 (三) 平台船上多种风、雨密开口均应作有效水密关闭。 (四) 平台船上吊车臂等均应放在支架上并予固定。 (五) 平台船活动刮板或平台板,应取下固定。 第三十七条 拖船功率、系桩拖力、拖缆设备、稳性及甲板上封闭设备水密情况等能适合从事被拖船舶安全拖航。 第三十八条 拖带通常标准线型被拖船舶,应选择适拖拖轮并制订拖航计划,对拖轮及被拖船舶阻力计算。 第三十九条 若拖航航区为冰区或部分航线经过冰区,应核实拖船结构强度是否满足冰区航行(作业)要求。 第四十条 拖船应备有足够数量优质拖缆防擦护套,以免拖缆在拖航时和船舷磨擦造成损伤。拖船还必需含有快速拖缆切割器或其它对应装置。 第四十一条 拖船应依据拖航周期及船员人数配齐航行(作业)时间内耗用燃料油、淡水、食品及药品,并应有合适贮备。 第四十二条 被曳船舶及拖船上全部固定和活动拖曳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固定拖曳设备系指拖缆机械、拖缆拱、尾部拖缆滚筒,拖缆滚柱、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及拖缆导缆孔等。 活动拖曳设备系指主付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 第四十三条 拖力眼板应为可快速解开型式或经验船师认可型式,部署于横向及纵向舱壁交叉处,或甲板下方有合适强度加强结构处。 第四十四条 拖力点或拖力眼板和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之间距离按规范要求确定。 不管使用单根或双根龙须链,其伸出船边导缆钳或导缆孔到连接三角板或卸扣一段龙须链长度应最少为3m。 第四十五条 不管何种结构形式应急拖缆,其最小破断强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拖缆、应急尼龙拖缆,龙须链(缆)、三角板、卸扣及拖曳环等应提交合格试验证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有效证书。 第四十六条 全部拖缆琵琶接头处应有硬压锻制材料缆端嵌环;拖缆及龙须缆琵琶头不得使用人工插接嵌入法,应使用包锌固定形式或其它机械接合琵琶头。 第四十七条 除关键拖曳设备外最少尚应含有备用拖曳设备;主付拖缆及龙须缆缆芯应为硬质钢芯。无限航区、近海类航区拖轮不准使用拖钩装置,应使用拖缆机,沿海短途拖带可使用拖钩装置。 第四十八条 拖船及被拖船应含有消防、救生应变布署表,在离港前应举行一次全方面检验,拖船及被拖船舶应备有必需应急抢修材料,必需时应进行一次消防及救生演练,检验及演练统计均应记载于航海日志中;无限航区拖船应配有适宜单边带通信设备、无线电气象传真、高频、无线电话等。 第四十九条 被拖船上应依据船舶适拖证书相关要求安排值守船员。被拖船舶上值班船员,在拖航途中对海上气象海况和全船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固定情况应定时检验并按时汇报拖船及被拖船舶值班驾驶员并记载于二船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内。 第五十条 被拖船值班船员每日应定时对船上全部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统计。 第五十一条 拖船在整个拖航过程中依据气象条件应适时安排船员登上无人留守被拖船进行安全检验,检验结果记载于拖轮航海日志中。无人留守被拖船舶上应备有一定数量淡水、食物、供给品,以供拖船水手在需要登上被拖船进行检验时用。 第五十二条 拖船船长应熟悉及严格实施验船师拖航检验汇报中提出要求。 1.7安全检验制度 第一条 船舶安全检验目标是促进船舶保持良好技术情况,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所记载各项要求,满足船舶适航条件,促进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切实实施,保障船舶安全营运。 第二条 船舶安全检验除国家海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实施监督检验和船舶主管单位组织定时检验外,船上应按期进行自查和互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检验自查由各船员根据职责分工依据《船舶预防检验和维修养护》各项要求结合日常检修、养护和预防检验工作进行。 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验互查每两月进行一次,由船长会同轮机长进行,大副、大管轮具体负责,由船长、轮机长指定相关人员参与。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验互查内容可参考中国海事局颁布《船舶安全检验暂行措施》要求进行,每次能够抽查其中1/4项目,但下列项目应列为每次必查内容: (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航海图书资料等文件; (二)操纵设备及锚泊设备; (三)助航仪器及其它航行(作业)设备; (四)信号设备和通信设备; (五)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 (六)船舶水密关闭装置(包含舱口、水密门窗等); (七)其它应急设备; (八)防污染设备; (九)实施各项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情况。 第六条 自查和互查中发觉缺点,凡影响安全使用者,应立即消除;其它能够在船舶检修中处理,应作好统计并列入检修计划;对实施安全规章和操作规程中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处理。 第七条 每次互查情况应具体统计于船舶安全活动统计簿中,统计关键内容应包含: (一)检验日期; (二)实施检验人员和检验时在场人员姓名、职务; (三)检验项目及内容; (四)检验发觉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五)需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事项; (六)检验结论及提议。 第八条 船舶管理单位对船舶安全检验按月或季度进行,并将检验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进行考评。 第九条 对船舶检验发觉有重大缺点或隐患者,下发《安全隐患查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并统计在案 船舶驾驶、 甲板部安全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内容 检验要求 合格 不合格 1 是否进行航前安全检验,并统计 认真统计 2 夜航命令簿是否认真填写,驾驶员是否认真实施 认真统计 3 明火作业是否申请,统计 认真统计 4 航海曰志是否按要求统计 认真统计 5 车钟统计簿是否按要求统计 认真统计 6 垃圾统计簿是否按要求统计 认真统计 7 安全活动日是否按月坚持活动,并统计 认真统计 8 海图是否按最新世界通告更正,并统计 立即更正 9 航行(作业)警告是否立即收到,并对海图进行更正 立即更正 10 船上油污应急表是否张贴 张贴完好 11 船上应急部署表是否张贴 张贴完好 12 多种通导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张贴 张贴完好 13 航海图书资料是否正确登记 认真登记 14 船员交接是否按要求进行,并统计 认真统计 15 通信联络制度是否认真实施,并实施 认真统计 16 船舶自查制度是否认真实施,并统计 认真登记 17 救生、消防设备是否正确登记 认真统计 18 救生、消防设备是否定时检验、维护,并统计 认真统计 19 通导设备是否按要求维护、保养,并统计 清洁活络 20 船体无显著锈蚀、活动部件不缺油 洁净无污 21 各层甲板定时冲洗,保持洁净 完好清楚 22 每个船员是否全部有应变卡,对应职责是否清楚 洁净无污 23 厨房、餐厅、浴室、厕所整齐,无污垢、异味 清楚规范 24 垃圾桶标志是否清楚,垃圾是否分类存放 清楚规范 25 救生圈数量、存放、属具是否规范完好 规范完好 26 救生衣数量、存放、属具是否规范,并完好 规范完好 27 各类通风孔、阀门、水密门开关标导是否完好 规范完好 28 消防员装备是否完好,并按要求放置 规范完好 29 各消防箱、水带、水枪是否完好,水带是否定时反面 规范完好 30 各消防器材是否按要求配齐,并登记 配齐登记 31 多种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齐全完好 32 船员房间是否私自拉明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 无此现象 33 多种应急演练是否定时举行,并统计 定时统计 34 多种水密装置是否完好 完好 35 锚设备(锚、锚机、锚链等)是否令人满意 令人满意 36 系泊设备(绞缆机、缆绳、钢丝)是否令人满意 令人满意 37 起重设备(吊臂、变幅架、钩滑轮、变幅、提升、放置装置、卷扬机、钢丝绳、变幅油缸等)是否令人满意 令人满意 38 号灯、号型、声响器材是否令人满意 令人满意 39 船上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无此现象 40 船上安全值班制度落实情况怎样 认真落实 41 船上是否按要求要求培训船员 是 42 安全检验统计不符合项是否立即整改 立即整改 43 季节性安全方法是否认真落实 是 44 船舶逃生通道是否通畅 是 船舶轮机部安全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内容 检验要求 合格 不合格 1 轮机日志统计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楚 规范统计 2 付机日志统计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楚 规范统计 3 油类统计簿统计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楚,并有盖章 规范统计 4 绝缘测试汇报统计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楚 规范统计 5 电气日志统计符合规范要求,字迹清楚 规范统计 6 船舶燃料消耗及动态表填写完整,存放有序 规范统计 7 备件物料申请、库存及消耗填写完整,存放有序 规范统计 8 船舶和设备修理单填写完整,存放有序 规范统计 9 年度及月度维护保养和统计填写完整,存放有序 规范统计 10 应急消防泵达成工作压力 运转正常 11 应急发电机应急灯、应急电瓶状态 状态正常 12 应急风油切断工作状态 状态正常 13 救生筏,释放器状态 状态正常 14 油污水分离装置工作状态 状态正常 15 应急空压机工作状态 状态正常 16 速闭伐、应急舵工作状态 状态正常 17 全船火警系统工作状态 状态正常 18 主机(实施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工况良好 19 付机(实施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工况良好 20 空压机(实施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工况良好 21 舵机(实施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工况良好 22 起重(实施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工况良好 23 泵(实施年、月度保养计划情况) 工况良好 24 锚机拖缆路(实施维修保养计划情况) 工况良好 25 备件(报表数和实数相符) 摆放整齐 26 工属具管理 摆放整齐 27 油类管理(报表数和实数相符) 统计完整 28 机舱清洁 洁净整齐 29 机舱管理制度及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张贴并严格 严格遵守 30 安全值班制度落实 严格遵守 1.8 船舶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船舶行政文件、技术资料应有专员负责收发、保管。技术资料包含:船史簿、船舶资料簿船舶技术图纸和技术文件、各项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证件、船体和设备测量统计、修船统计、试验汇报和事故汇报等。 1.9 船舶消防、救生、防污染管理要求 1.9.1 船舶消防管理要求 第一条 船长(驾长)是船舶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按海事局和船检要求,配置足够器材,并定时对其检测,保持完好。 第二条 各船按应变布署表,定时举行应变演练,并统计; 第三条 每船最少配置一张防火控制图; 第四条 机舱、杂物舱是火灾易发区,应关键进行检验,同时配足消防器材; 1.9.2船舶救生管理要求 第一条 船长(驾长)是船舶救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海事局和船检机构要求配置足够救生、堵漏器材,并定时检测,保持完好; 第二条 按应变部署表定时举行堵漏演练; 第三条 发生事故、险情情况船舶应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和船舶管理单位及项目部汇报。 第四条 发觉有些人落水,应立即朝落水方向投去救生圈;夜间应投掷附有自亮浮灯救生圈,并立即公布报警信号,提醒周围船舶注意。 第五条 航行(作业)中发觉人员落水后,立即向落水者一侧操舵,摆开船尾,预防伤及落水者; 第六条 做好人员救起后应急处理(尤其是在严寒天气情况下)方法。 第七条 保持船舶应变布署表、应变任务卡完好,人员变动后立即更新。 1.9.3船舶防污染管理要求 第一条 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海事局颁发相关船舶垃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规,船长(驾长)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严禁将船舶废弃物、固体油类污物和船舶垃圾随意扔入江(海)水域。 第三条 船上应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要求实施。 第四条 船舶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值班员定时将生活垃圾交给船舶基地或施工项目部所在地垃圾接收指定地点由其统一处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收证实保留备查;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应做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按要求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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