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湖大瀑布塑石三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NMCXZB-012招标人: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诚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企业 日 期:二一二年二月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前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联络人: 张海涛 电话: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诚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企业联络人:王 飞 电话:1.1.4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湖大瀑布塑石三期工程监理1.1.5建设地点鄂尔多斯市1.2.1资金起源企业自筹1.2.3资金落实情况已到位1.3.2计划工期开始日期为监理
2、单位签署协议之日。完成日期为对应施工协议段质保期末。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监理投标人须含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独立法人企业。财务要求:财务情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信誉要求:(1)近三年内没有诉讼及仲裁败诉和受处罚情况;(2)近三年内无建设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停止投标等不良行为统计;(3)协议履约情况:协议履约证实文件,有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在近3年内有建设规模相近(负偏差约20%内),类似监理业绩。项目经理资格:建筑工程专业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含有有效安全生
3、产考评合格证书,项目经理为本工程授权委托人,且不得担任其它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标项目经理。1.4.2是否接收联合体投标不接收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开标前15日内疑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开标前15日内澄清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前15日截止2.2.2投标截止时间 同开标时间3.3.1投标使用期从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天3.4.1投标担保投标确保金额:(小写)¥:3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缴纳方法:从基础账户电汇或转账(不接收现金及其它方法缴纳)缴纳要求:投标单位在电汇或转账时在汇款用途或转账用途一
4、栏中,必需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缴纳截止时间:开标前三日内必需汇到以下账户(以“投标确保金汇划来账回单”上时间为准)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 开户单位:鄂尔多斯市市直政府采购中心账号:72752101行号:投标确保金联络人:任文慧 04778398603 中信银行 047731150101、投标人按以上要求缴纳投标确保金后,到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03室查对并领取加盖“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确保金收讫章”“投标确保金汇划来账回单”复印件;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需出示加“盖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确保金收讫章”“投标确保金汇划来账回单”复印件;3、投标文件中
5、投标函附录需后附投标单位电汇或转账凭证和“基础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5.2多年财务情况年份要求近三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3.5.3多年完成类似项目标年份要求近三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3.5.5多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近三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3.6是否许可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许可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封面和投标函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署名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另附一份电子版) 份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递
6、交地点: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层开标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湖滨路)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3月29日 早晨9:30分开标地点: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层开标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湖滨路)5.2开标程序(1)宣告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3)宣告开标人、唱标人、统计人、监标人等相关人员姓名;(4)密封情况检验:投标人派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告密封完好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记录表上签字确定;(5)根据先投后开要求宣告投标文件开标次序;(6)根据宣告开标次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保函递交情
7、况、投标报价及其它内容,并统计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统计人等相关人员在开标统计上签字确定;(8)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少于总数三分之一人(且应该含有评标教授对应条件);评标教授确定方法:教授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候选人为2名。9需要补充其它内容注:鄂尔多斯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报名时需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或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核发外进建筑业企业立案证书且在使用期。市外监理企业,在报名时需持有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核发年度立案书且在使用期内。在接
8、收投标文件时,外进投标单位需出示资格立案证实,如投标单位未进行资格立案,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不予参与当地投标活动。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依据 中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本招标项目己含有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起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标资金起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标出资百分比: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
9、标项目标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1.3.1 此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含有负担本标段监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接收联合体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
10、标文件提供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与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监理总承包除外;(3)为本标段代建人;(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5)和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6)和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7)和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8)被责令停业;(9)被暂停或取消
11、投标资格;(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1.5 费用负担投标人准备和参与投标活动发生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后果负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和招标投标相关语言均使用汉字。必需时专用术语应附有汉字注释。1.8 计量单位全部计量均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组织踏勘现场,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费用自理。1.9 .3 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
12、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周围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判定和决议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问题送达招标人,方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澄清,以书面方法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2
13、.1 招标文件组成本招标文件包含:(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3)评标措施;(4)协议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其它材料。依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澄清、修改,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验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发觉缺页或附件不全,应立即向招标人提出,方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含信函、电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给予澄清。2.2.2 招标文件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截止
14、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起源。假如澄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对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己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全部已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假如修改招标文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对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己收到该修改。2.4招标文件解释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全部解释均依据本招标文件
15、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评标时,若出现招标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处理方案;评标委员会组员之间对处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方法确定。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函;(5)监理企业介绍;(6)监理组织机构;(7)监理纲领第一节 工程概况第二节 质量控制方法和方法第三节 工期控制方法和方法第四节 投资控制方法和方法第五节 文明安全监理控制方法和方法第六节 工作协调方法和方法第七节 协议管理方法和方法第八节 旁站监
16、理方法(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其它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不接收联合体投标,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文件不包含本章第3.1.1 (3)目所指联合体协议书。3.2 投标报价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发改价格第670号文件实施,不按要求报价按废标处理。3.3 投标使用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使用期,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同意延长,应对应延长其投标保函使用期,但不得要求或被许可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其投标失效,
17、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3.4 投标担保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保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其投标保函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办理投标担保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天办理完成,并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保函格式,应符合建设部建市74号文件要求,担保使用期不少于投标使用期满后30天。保函由市招投标监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出具收讫证实收据。投标人必需将此收讫证实收据复印件装订到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收讫证实原件退保函时使用)。投标担保金额为工程造价2%,最
18、高不超出80万元;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函,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和中标人解除投标担保。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将给予索赔:(1)投标人在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础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证实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5.2 “多年财务情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
19、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多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协议协议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协议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多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裁决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接收联合体投标,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要求表格和资料应包含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
20、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许可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方可给予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方案,招标人能够接收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需,能够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基础上,能够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该对招标文件相关工期、投标使用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21、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可能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假如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定。签字或盖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识“正本”或“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4投标4.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4.1.1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
22、.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识“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 项要求投
23、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能够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书面通知应根据本章第3.7.3 项要求签字和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投标文件应根据本章第3 条、第4 条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地点参与公开开标。参与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与应持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其被委托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时签到参与,不
24、然视为废标。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告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检验确定投标人代表资格;(3)宣告开标人、唱标人、统计人、监标人等相关人员姓名;(4)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5)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并宣告投标文件开标次序;(6)根据宣告开标次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函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它内容,并统计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统计人等相关人员在开标统计上签字确定;(8)开标结束。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
25、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评标委员会组员人数和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确实定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关键责任人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3)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4)曾因在招标、评标和其它和招标投标相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2 评标标准评标活动遵照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标准。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章“评标措施”要求方法、评审原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措施”没有要求方法、评审原
26、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协议授予7.1 定标方法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投标人。7.3 签署协议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函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投标保函数额,中标人还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7.3.2 发出中标通知
27、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函;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还应该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该保密情况和资料,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8.2 对投标人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 对评标委员会组员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向她人透漏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28、员会组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措施”没有要求评审原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纪律要求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向她人透漏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此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 需要补充其它内容需要补充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监理协议本章约定了此次招标采取协议文本,凡已在本章中约定条款,协议当事人双方不再进行谈判,中
29、标实质性条件将依据中标通知书直接填入协议而不得再进行谈判。GF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监理协议协议书委托人: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总投资 万元,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监理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三控两管一协调”、建筑节能和安全监理全部内容。三、监理期限本项目质保期为 5 年(质保期自本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标保修期结束止。四、协议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协议为固定总价协议,协议价款中风险包含因工程
30、变更引发费用增减,因工期顺延引发费用增加,因政策性调整引发工程费用改变和监理人报价中缺、漏项风险等。在协议推行期间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协议价款。五、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监理资质证号: 身份证号: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协议专用条件;5、本协议通用条件;6、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补充和修正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协议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七、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九、委
31、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方法、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十、本协议一式 六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三 份。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日期为对应施工段工程项目标保修期结束止。 十二、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七条所约定协议文件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委托人: 监理人: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
32、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 (2)“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责任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签署协议当事人。(7)“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
33、加工作内容;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9)“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
34、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招投标文件和本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和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正当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相
35、关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按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负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对应酬劳。第十条 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相关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和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该将授予监理
36、人监理权利,和监理人关键组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即书面通知已选定承包协议承包人,并在和第三人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 (1)和本工程合作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 (2)提供和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职员地住房及协议专用条件约定设施,对监理人自备设施给合理经济赔偿(赔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百分比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依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给予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
37、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范围内,享受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提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向委托人提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向设计人提出提议;假如拟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监理人应该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向承包人提出提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6)主持工程建设相
38、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 (7)取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汇报时,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汇报。 (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检验、监督权,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施工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
39、,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和工程结算复核确定权是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可对任何承包人协议要求义务提出变更意见。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按时,监理人所做变更也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职员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相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职能,以
40、独立身份判定,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和和其签订协议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和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或和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并要求监理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或连带
41、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协议使用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日期,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该推行约定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应该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协议要求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负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委托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监理人不负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要求引发和之相关事宜,向委托人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委托人多种费用支出。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责任。 委托人责
42、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该推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事由受到损失,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该赔偿由该索赔所引发监理人多种费用支出。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则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立即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对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劳。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协议签署后,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该
43、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施监理业务时,应该增加不超出42日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完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署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协议即终止。保修期间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该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该取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依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时限超出六个月,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可深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假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回复,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